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
我奇怪為什麼八卦都沒有人願意釐清一下
那我就盡量簡單講一下,盡量沒有法律專業也聽得懂
首先有兩個概念
一個叫法律保留原則
那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你爸當市長,然後用市府預算買車給你可以嗎?
直接給你錢可以嗎?市府大樓登記在你名下可以嗎?
再反過來說,市府不能給錢給車給房嗎?
答案是如果法律規定可以就可以,法律沒有規定就不行。
所以法律保留原則就是說有些事一定要法律有規定才可以。
那給容積率就跟給錢給車給房沒兩樣,都需要法律依據。
所以這一題其中一個爭點就是京華城容積獎勵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二個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或者說下位法優於上位法。子法優於母法。
這可能有點反直覺但稍為想一下就了解。
下位法是為特別情況訂製的特製法,也就是更專門更專業更細節的規定。
所以當然優先使用。找不到的時候才到上位法去找補充規定。
所以京華城容積獎勵合不合法,首先就是要問,這個容積獎勵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那市政府之前是說都市計劃法的24條。
那24條就是說個人可以提出細部計畫。那細部計畫是否包含容積率呢?
那答案是沒有,同法22條規定細部計畫的內容,沒有包含容積率。
然後黃珊珊說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條
這個是都計法的子法,更優先。
那有說如果市府認為必要,可以制定"包含"容積率的細部計畫。
所以其實TMD的立場結合起來就是,都計24規定個人可以提細部計畫
施行細則25規定市府可以擬定包含容積率的細部計畫。
所以這個細部計畫是ok的,有法律依據。
但沒有那麼簡單,也沒有那麼難。
為什麼?因為還有子法。那就是依據都計法23條制訂的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它的規定是細部計畫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第八條)
換句話說,細部計劃的容積率必須回到施行細則和分區管制規則中來看。
可不可以超過這兩個規定之外的容積率? 答案是不可以。
那現在就是回到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和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裡面
那京華城容積獎勵有沒有在這兩個條例裏面?
答案是沒有。(這一點應該是沒有爭議)
所以這個容積獎勵確實是台北市創設的,而且超越了兩個條例裡面的範圍。
那台北市有沒有創設權裁量權?答案是沒有(除非有人能翻出其他法條)
那為什麼沒有?一言以蔽之,因為台北市自己規定的。
那你說其他縣市,還真不一定不行,因為很多縣市沒有規定土分條例或施行細則
但是台北規定比較完整且清楚,所以裁量權更少。
因此照現在(了解)的法規來看,京華城的容積獎勵確實是違法。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風傳媒
: 2.記者署名:
: 鍾秉哲
: 3.完整新聞標題:
: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法源「全國一致」 京華城還得符合這3項條件: 4.完整新聞內文:
: 京華城容積獎勵爭議案延燒,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控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圖利,被台北地方: 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對此,民眾黨透過「京華城解說版」懶人包強調,內政部規範一般性: 容積獎勵20%上限為全國一致,而北市以「細部計畫」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完全沒有違: 法問題,公務員與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誰敢知法犯法?」
: https://i.imgur.com/MhCDsZt.png
: 對此,民眾黨以懶人包反駁,經監察院糾正後,確立京華城基地容積為560%,但這560%僅: 是京華城容積的樓地板,而京華城要爭取增額容積也付出代價,包括透過買容積的方式取: 得168%容積移轉,並向北市府取得112%,即法定上限的20%容積獎勵,北市府給予容積獎: 勵是依規進行,「完全沒有違法問題。」
: 曝容積獎勵法源依據 民眾黨:非都更案也有5種工具
: 民眾黨指出,據內政部2014年1月修正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3規定,增額容: 積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而依照2002年4月修訂的《都市計畫法》第23條,都市計畫細: 部計畫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容積率與容積獎勵即由地方政府依據計畫目的、地方實際: 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訂定,經都委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得作為鼓勵配合發展的獎勵: 工具,不須再報內政部。
: 民眾黨續指,據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10點,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應依地區特性,按各種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分別訂定其土地使用容許項目及使用強: 度,並就其合理性與可行性予以審議。
這裡意思是就是各地方政府應該(或可以)去訂定自己的土地分區管制條例
國土署長吳欣修曾說,內政部自1991年就定調容積
: 率由地方政府細部計畫訂定,2013年也明文規定一般性容積獎勵上限不可超過20%,這是: 所有縣市政府都委會的共識。
這裡的意思是細部計畫給予的獎勵上限不應超過20%。為什麼要特別提,因為很多縣市沒有訂自己的標準(像台北兩個條例)。但台北有,所以不需要這種通案解釋。
: 民眾黨說明,除了台北市,全國「非都更案」有5種容積獎勵工具,據2012年《都市計畫: 法施行細則》增訂的第34條之2規定,無法劃定都更單元辦理重建,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 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採綠建築規劃設計、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應用智慧建築技術、納: 入綠色能源、其他對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的具體貢獻,這5項條件,得於法定容積20%: 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這裡是說的是台灣省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這裡很奇怪,這條說的是屋齡30年以上五層樓以下,這跟京華城有甚麼關係??然後台北市跟台灣省是平級,所以台北市可以用這條?理解不能,可能只是硬湊硬說的。(妙得是,他自己先說"除了台北市",就...意味不明)
: https://i.imgur.com/KD54GS4.png
: 民眾黨解釋,台北市沒有通案規定,是由細部計畫決定基地容積率,並由北市都委會審議: 。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市府認為土地有合: 理使用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基地面積或應保留空地的: 比率、容積率。因此,北市各地區容積率都是依自治條例以「細部計畫」核定該地區的容: 積率,當然也包括增額容積。
: 民眾黨強調,非都更地區給予容積獎勵是於法有據,台北市與全國各縣市都有訂定「細部: 計畫」,給予容積獎勵的權利;而台北市沒有通案容積獎勵明文規定,交由都委會審議,: 視需求彈性處理,依規都委會可在「細部計畫」視城市需求決定容積率,且台北市都是以: 「細部計畫」決定增額容積率上限,也就是容積的天花板。
: 民眾黨直指,台北市都市計畫中各區域「法定容積率」與「增額容積率」都是在細部計畫: 中規範,且增額容積是經都委會審議通過,而現行《都市計畫法》或子法都未規定「民間: 自提」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案不得訂定容積獎勵;換言之,都委會審議增額容積是其職: 權,並無違法問題。
這裡很奇怪,台北市的容積率是規定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十一章
規定容積獎勵,這麼基本的事沒有提?不知道是真不知道還是裝傻?然後其他就是前面
說過,細部計畫容積獎勵不能超過分區管制條例,感覺只是想拉都委會下水。
: https://i.imgur.com/N0AWb0m.png
: 至於都委會為何給予京華城20%容積獎勵,民眾黨重申,非都更地區以增額容積20%上限為: 原則是地方政府的權責,經都委會多次審議,同意京華城增額容積以法定容積50%為上限: ,其中容積獎勵為法定容積的20%為限,而台北市並未規定通案原則,容積獎勵由都委會: 審議,決定容積獎勵的項目與方式。
: 有關京華城20%獎勵容積項目,民眾黨則說明,在韌性城市貢獻獎勵部分,京華城以「鑽: 石級」獲取基準容積4%獎勵,在智慧城市貢獻獎勵部分,京華城同樣以「鑽石級」獲取基: 準容積8%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上,京華城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提供公眾使用服務性或: 公益使用、整修順平道路鋪面、改善人行道,或興建公共人行陸橋等,獲取基準容積8%獎: 勵,加總獲20%容積獎勵。
: https://i.imgur.com/p0hmZBA.png
: 民眾黨強調,人民有權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都市計畫變更,市府應將案件送交公: 開展覽與都委會審議,而非延宕不送審,而都委會決議內容,市府無權刪改,且都委會全: 程直播、公開透明,成員中外部委員占多數,都發局針對提案一一回應委員意見,每次會: 議也都全程直播、錄音錄影,都委會通過細部計畫變更、增額容積上限,也都是法定職權: 。
基本就是老調重彈,然後絕口不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專門規範容積率的法律,
那些什麼鑽石什麼的獎勵就不在管制條例的規定裡。就是創設的。繞來繞去,
活像我沒讀書就去考試的時候的答案一樣。好啦,有寫60分。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storm.mg/article/5238721?mode=whole
: 6.備註:
: 京華城爭議以來民眾黨總算好好論述回擊一次了
--
你先說你是不是法律專業人士
呵呵拜託去行政法院打訴訟看看結果
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思是你去告憲法法庭
你敢在這裡PO這個 幫你補血XD
大法官喇趴爽就用這個不爽就沒原則
而且你要說的都市計畫法就有說施行細
則讓各地區主管定
@@ 這裡不能討論法律的嗎?
塔綠斑說你不能討論啊
你先回答我姚立明有沒有資格當大法官
法律有規定你可以講話呼吸嗎?沒有,你
明明不符合1~5條憑什麼可以當大法官
然後自治條例也不是特別法
幹嘛呼吸講話,違法耶。
撇開政治立場,沒人想討論法律嗎?
要說的話自治條例位階比普通法還低
違法那北市府怎麼還不趕快勒令停工?
綠法官不管啦 就是要判雞鴨
不是啊 你先回答 法律有沒有規定你可以呼吸
答樓上,因為符合第六條阿
有阿
憲法有保障人身自由阿
你的位階就搞錯了
不包含柯文哲的人身自由嗎?
普通法跟特別法不等價子母法的關係
我大概知道為什麼沒有人來說清楚了
對阿 保障你人身自由沒說保障你呼吸自由
生存權表示:
哪一條法律有說明呼吸屬於人身自由
”都市計畫法”通篇沒有容積獎勵四個字
不等價但只是要判定適用法阿
,這是都計母法歐,所以各縣市都市計畫
獎勵都違法嗎?
不適用啊,子法違背母法就是無效
特別法才會優先於普通法
然後法律保留原則你在哪個明文法裡看
過? 原則這種事都是訴訟釋憲裡法官說
的才算
如果這裡的法律是普通法優於特別法
那我瞭解了
邏輯清晰 不過小草看不懂
並沒有 原則上這關係是都市條例授權
然後地方政府在根據母法訂自治條例
子法沒有優於母法 子法不能牴觸母法啊
自治條例比較像經過地方議會法規命令
你要在這邊將依法行政 還有子原則
我看 還是早點睡不要耗神 一些
當然原則上北市府辦事時要依據自治為
人在集合外討論的很爽 當法官學
願意就事論事討論法律觀念都是好事情
院念完 最少6年起跳的 還有實務一
直歷練的人比他們還不懂 法制局
那些人也比這邊不懂 真的 沒必要
準
反正就直球對決 討論看看 但討論完
浪費精神
所以那個20%才想扯準用
請簡化成大眾通俗易懂版本 謝謝
不是嘛,‘’都市計畫法‘母法39條有寫
“容積率”,所以容積率就包含基準容積
,容積獎勵等容積相關及規定事項嘛,所
至於準用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就 恩
以各縣市才能訂容積獎勵嘛,台北市有沒
有,有呀,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25條就有寫“細計可擬定容積率”呀,
所以就包含容積獎勵呀。
我只能說那不會是很明顯
看這討論串 我更確信柯P不可能明知違法
至於法律保留原則就很遠了 問大法官去
推 前幾樓都在跳針亂罵笑死
細計容獎不能超過土分條例,我說明過了
有邏輯的清析好文
而且到現在才開始討論適法性的問題要怎
麼認定明知違法?
台北市政府有法務局吧...
我沒討論柯,我只討論京華城容積獎勵
法務局有告知有違法疑慮時,上級還是要
慘~
所以很知道明知這二字有多困難了吧
執行?
@treeeasy 來 25條後面寫什麼啊
“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哪邊有寫細計容獎不能超過土分條例
推,你這才是正解
再者,如果版主觀點是對的,京華城是否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條
該停工了,不然我們萬安也涉犯圖利罪嚕
這討論串很讚阿 反正就討論釐清一下
?
還有就是為什麼底下一堆市府局處說有違
法疑慮時,還是給呢?
本法是指《都市計畫法》
萬安圖利不會啦
有違法疑慮代表不知道是否違法吧??不
然直接說硬幹違法就好了
柯粉一直在迴避土管條例XD
有違法疑慮就要先釋法啊.公務員欸
扯這麼多 就沒經過行政法院判決前 根本就
容獎、容移,台北市當然有創設裁量權……是
對個案自行創設很奇怪而已………
硬幹要是違法是要被抓去關欸...
廢話 當然要先釋法啊 結果抓起來查金流?
現在就問你哪邊違法啊
想問一下違法那北市為啥不停工
"自治"條例
沒人能說有沒有違法 柯又不是法官 哪有能
所以很多議員才說這案是專為京華城而設
你先判決出來違法 再來說違法
審議原則沒有權力反過來拘束法律
如果違不違法如此難認定,那當時的柯市府
有創設權你要規定在施行細則或土管條例裡
違法疑慮代表可能違法不是一定違法
,他今天如果給超過20%就一定違法
力判斷這麼細 到底哪來法律權威證明?
,但現在就剛好20以內,就變現在這
「自治條例」,係「命令」而非「法律
黃景茂自己也承認,沒有這種案例過
樣
不就更不可能明知違法了?
現在要說柯明知違法 除非當初這些東西有
萬安都說程序上沒問題了
附帶一提土管條例和施行細則不是法律
行政法院判決 只要沒有就沒權威認證@!
重點底下的人有提醒柯,你說不知道就不
但是是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y
通,不然最近調這麼多人問幹嘛
臺北市的自治條例就是源於施行細則
提醒是啥 你這麼做"可能"有"疑慮"?
就好像槍砲刀械管制條例說你不能帶某些刀
所以都依據這個條例了 怎麼會逾越施行
不就是為了要釐清阿北到底知不知道可能
細則?
自治條例是法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還是依
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訂定的,
提醒你這麼做可能會違法啊
版主也幫我解答一下如果柯文哲多給容積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就是
然後主管機關會具體制定是哪些刀械
違法的話,目前北市府明知此事卻不勒令
細計可以訂容積率(含容積移轉)的法令
停工會有什麼後果?
依據了,誰說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林洲民給林欽榮是直接跟柯說違法
治條例沒寫就不能訂。
自治條例都要扯淡了還要談啥XD
地方議會可以跟立法院一樣創制法律喔
這個自治條例就是從施行細則來的啊
這個問題就是,市府都是公務員
回POLAR大,我是覺得不會怎樣,至少不會圖
所以並沒有逾越都市計畫法市施行細則
青鳥最好想一下 是針對柯 還是要一起拖下水
郝時代,阿北第一任.這12年公務員都同一
自治條例是從都市計畫法第85條來的
批,為什麼到最後會同意?
上面什麼是不是法律的爭論很無聊
法規第一條寫的很清楚
都是有效的規定就是了
規定就是地方可以給20% 不能超過20%而已
那你知道會那樣寫得通常就是法規命令
審議原則不是法律,不能拘束北市的自治
條例
嗎?
反正到時法院判決就知道了
albert大,必須在土管條例有的獎勵才能給
地方制度法本來就很亂就是惹
現在圖利罪定罪率很高喔
沒有人在拘束北市的自治條例,是北市府
法院就沒有判 但是北檢已經用這個在抓人了
因為對法官來說命令的位階大概就是證
違反了自己訂的條例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條是寫
scarbywind大,我不跟你討論,因為您的
具等級可以看自己懶趴決定要不要採用
不得逾越土管法跟"施行細則"欸
法條不行
特別法不優於普通法的世界線,我進不去
審議原則當然凌駕在台北市之上,但那個審議
原則是規範第14及16條的(特定區計畫),而非
因為他就不是特別法阿
法源為第24條之一般細部計畫
你自己搞錯的東西說進不去也是好笑
對啊,所以不可以給這以外的容積獎勵阿
北檢本來就可以 有犯罪嫌疑 羈押
也是法院裁定的,然後劉德華也認客
法緒都不及格的在那邊說要討論法條
觀成立
就回原po其實你還是錯了不少地方,建議你再
多讀一些,整理更清楚會比較好
scarbywind大,沒關係您跟您世界的溝通
北市的自治規則就是依據都計85制定
代替施行細則的阿
dans大,哪裡錯您可以直接說出來
銀行法跟民法就是特別法普通法的關係
銀行法第一條不會寫根據ooxx
albert大,所以呢?我不知道您有什麼問題?
你看不懂就不要亂扯。25條授權細計訂容
而是寫 "特制定本法。"
小草國中沒學過法律位階啦
積率(包含容積獎勵),26條授權另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所以兩條是並
子法(法規命令)才會特別寫根據哪個法
行的,誰說26條沒寫的,25條細計不能自
而制定
訂。
不想搞懂就算了 反正本來跟嘴砲無異
我會建議推文過長的話 可以回文
台灣省台北市是平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小草沒有這些觀念,才被民眾黨牽著走
照你這樣講臺北好好看不就違法了
這本身邏輯很奇怪 你說審議原則說不能逾
小草已經陷入迷障,觀念不清,很難溝通
越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但那個條例只管到公共
空間的範圍就沒通案規定到五種容積獎勵事
細計審議原則規定容獎不能超過兩條例和細則
你錯的不是一條兩條那麼簡單,怎麼一一指正
。你唯一對的只有大前提:這案的問題是逾越
由 沒有通案規定的東西 到底逾越什麼
法律保留原則
五種容獎是台灣省施行有什麼相關?
而且限定30年五層樓
別再提那個審議原則了,那審議原則不是用來
審24條的,你這部分也是看錯法條
你一條都不指,我就當你沒說
審議原則也有特別提是適用第十四條跟
第十六條
dans大,你只有結論式的斷言,我當您來亂的
我已經前後推文兩次說你審議原則讀錯了,沒
指 = =? 你自己按同推文者顯目標示看我上面
寫什麼,行嗎?
審議原則的規定就是我一再重複本身
就允許直轄市跟其他縣市通案用 但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就沒有管到這條內容
我複製過來也一樣
你沒有管到的東西 怎麼會說逾越了什麼
既然只提到公共空間開放問題 到底逾越什麼
呵呵高雄某市長也有一個高雄厝來給建商
容積獎勵,如果按照版主講法,是否也要
我看完了,你只說錯了,沒說哪錯了
違法?
Lenyog大,那是台灣省施行細則
TMD自己都說不能用了
回polar大,法律不同我不確定
我比較好奇依你適用法規的結果,台北市
送都計審議的案子能不能在法定容積率外
但就我所知,高雄沒問題
給予容積獎勵
誰說不能用 ? 高雄市跟其他縣市都能用
就台北市不能用?
不行啊
那101的容積獎勵依據是什麼?
這樣符合邏輯?? 為什麼不能
台北市不屬於台灣省,您不知道嗎?
高雄市跟其他縣市都可以喔
所以鬼打牆嘛 你要確定 高雄市跟其他縣市
台北市自己有訂我不懂為什麼要用平級的別人
都不能用這個 你能證明? 不然為什麼台北
的施行細則??
市又不行
就是照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
條去訂細計容獎的,也符合都市計畫細部
如果沒訂可能可以用,但有訂為什麼要用?
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即依第七點訂定之容
依都計法授權直轄市能在施行細則自己訂
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
定的事項,台北市為何要閹割自己的權限
台北可以用高雄的施行細則嗎?
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法律本來就是用來限縮政府權力的阿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細則就是採用母法的規定
依法行政 是要先訂出來 你沒有就
給原po,那麼認真對小草解釋幹嘛?他們又
看不懂(卡提諾法學派除外),只要笑他們
違反法保 講到準用。這個就準
是法盲就好了
備被打槍吧
所以台北市京華城怎麼還不停工啊?
五種獎勵是由 其他縣市也都準用 就台北市
特別法跟子母法都搞不懂的人叫別人法
不能裁奇怪吧 就你分區管制條例沒通案
盲也是好笑
欸版主說高雄的的法律不瞭解但是應該沒
蔣萬安市府團隊是不是明知違法?
問題?可以解釋一下嗎?
規定不夠用啊
你看本篇TMD就自己說了台北不能用啊
你沒通案管到的範圍 別人適用另一條到底哪
因為他就是用危老阿,爭議不是鑑定嗎
裡有重大問題 就算細節有爭議也是行政法院
除非市長主導造假鑑定那當然不行啊
的問題 沒判決前誰有權利說違法
台北市沒有比較下賤卑微 不會不能用啦
要真的說違法除非只有台北專用五種獎勵是
不要說太早。現在證據資料最多的
就是檢方
Lenyog大,我懂你的心情,您想找到能用法律
由自創容積獎勵 但其他縣市跟高雄市都能
今天其實問題點要行政法院處理,而且做
但台北的規定比較完整,所以就訂死了不能
出來的結果會是全台適用。結果北檢自行
認定然後弄前台北市長?這才是個問題好
嗎?沒有說一定合法,但目前有沒有違法
準用且台灣省施行細則都有的東西 硬要說
也不知道,不然蔣市府幹嘛不停工?
管他北檢有沒有證據 先判決有沒有違法先
自創而違法是無法說服所有人的
訂死了是有說只能這樣?
如果地方政府下位法沒訂那麼細,當然可以用
上位普通法,但台北訂得很清楚了
你不用想那麼多 真的違法就去告了
台北有訂自己的容獎遊戲規則
在行政法院判決下來前就是合法
台北市就算認定另一條沒管到而適用細則
訂得很清楚是說除此之外皆不可耶?
就只能照著來
就算真的判違法了 那也不關阿北的事
那也是適用法條是否有誤的問題 直接上升
到明知違法的刑事問題根本大跳台 行政法
阿北明不明知我不知
院都沒說適用這條是不是違法
我只是人為京華容獎確實違法
認為
如果照你所言 都委會 北市府 內政部
準用這東西就是有法源依據 不是自創法律
所謂的確實違法是違哪一條?
全部都違法而不自知
沒有法源依據跟違法好像差很多
台北又不是自己發明五種獎勵!不是創設!
我覺得你可以先去看看法律保留原則到
底是誰在用用在哪
所以才應該先判決有沒有違法 違哪一條法
不然講一堆都是多的
版主既然明確認定京華城容積違法,蔣市
Lenyog大,我跟您討論一點
就連檢察官告人都有適用法條錯誤的問題
府理應停工,為什麼仍不停工?沒停工會
有何後果?可否解答一下。
我不是都計專業也沒有要吵什麼,但依您
適用法規結果看起來,台北市都計案一律
不能給容獎,我比較好奇有沒有相關行政
這就不是自創法條 來源依據自訂細則都有
法院判決認定過這部分,但好懶得找
您用的那條是30年跟五層樓以下
講白的那就是無法明文的模糊概念
就算台北能用跟京華城有甚麼關係?
那就好笑了。 整部《都市計劃法》母法中,
哪來上升到違法這麼嚴重
都沒有提到容積獎勵。豈不是全台都市計畫法
下建物有容獎的全部違法?
然後說這是明白的違法 還滿好笑
不是不能給容獎,而是應該依據土分條例給
你分區管制自治條例79就只規範提供公共空
間的部分 法條適用範圍太狹隘 所以依據
當年的大巨蛋不按照圖說施工勒令停工都
打到行政法院去了,結果你說京華城容積
違法卻不走行政法院判定,而跑去刑事法
網軍會無視啦你要太認真了
院,根本莫名奇妙。
高雄市準用的台灣省施行細則來為五種獎勵
橫出上乘 感覺根本是配實務作業去解釋
行政可能性可能大於法條可預見性
原po寫的沒問題 八卦板能否看懂就不知道
立新的條例規定有什麼問題 增加處理範圍
惹
那一條規定30年以上和五層樓以下
L大您到底幹嘛一直提那條阿?
認真給推
現在頂多是法條打架 適用問題 這能不能說
明明問題一拖拉庫,哪裡沒問題...
逾越什麼或是刑事違法根本過頭還早
L大您在硬拗了。討論不了的話我尊重
不管如何台北在京華城計畫書上就有明列五
任何人具體法律問體我認真回應
種獎勵事由 從計畫書本身就知到台北市是
法律問題以外我尊重個人想法
以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的方向去處理
把全台拖下水的解釋方式,不堪一擊。
既然一開始就是以施行細則公開的處理計畫
L大可是這五種獎勵沒有適當法源,以是創設
看吧 我就說一直要解釋諸原則 很
累的 早點睡實際
書 就沒有明知違法的問題 公開明說我用
喝 自治條例 特別法
eleta 後面回文有人找你打球了 可以看下
這個來處理 法源就是台灣省施行細則
明不明知我不討論,我只討論容積適法
阿北無罪我罪我尊重
所以照這邏輯 柯就根本不可能明知違法
你只是來喇賽
有授權、有備案的東西,你說不行...
違反母法、也違反直轄市自治條例
文章最大的前提都錯了在那邊嗆別人法
律 進不到世界縣
你講得很好,但是小草只相信柯
盲
討論好啊 直球對決 看誰說得有道理
還想認真討論勒
幫補血一下
自問自答還完全煤油法律依據才好笑
我看到了,感謝,我去打球了
你說成這樣看起來柯真的不知道
小草看完 推一下 雖然很複雜
看起來頭頭是道,然後抽換概念..
看到這,公平的說,柯都下條子不能違法
了,那最後看是民進黨要說是誰把事情弄
到違法,了
糟點太多,下位法可能收緊也能放寬
前面幾樓雜草可撥
沒腦講的好像有腦一樣,所以給20%違法了
沒?腦子有洞?
顆顆:我什麼都不知道
如果以明知適用法規有誤為前提,都委會
那麼多專家看不出來,檢方應該先從都委
會查起吧
等一下有其他人翻出你沒引用的法怎辦 這種事
情交給法院吧
都委會確實都有問題,全部都應該查,
可是為啥晶華城有危老獎勵?
聽你在放屁~台北市政府本來就有自治的決
定能處理
如果可以自治那就能蓋出一堆摩天大樓
有個疑問(舉手):依照你的說法,這
了
部分很複雜,又是子法又是母法的,
柯文哲在當時要怎麼知道這件事有沒
有違法?
自治條例不是不是特別法…
所以如果像這篇講的這麼複雜 可見沒有明知
而且還是因為規則訂太細才“違法” 那不覺
得挺好笑
除非柯明確下過這案子無論合法與否一定
要給容獎的指示,什麼議員、法制局說有
「違法疑慮」,或有批准蓋章等,都很難
推論柯明知違法啊
推這篇 很詳細的解釋了 就是違法
容積獎勵20%的問題,有人拿出法條說
合法,也有人拿出法條說不合法,問
題來了。
1.獎勵20%誰來決定合不合法?
感謝試著詳盡的說明!這是好事!
喔你意思是民眾黨胡說八道嗎
2.到現在為止沒人確定20%獎勵合不合
法,那柯文哲是怎麼做到「明知違法
」的?
推個,但我還是等起訴書與法院判決結果
直到現在蔣市府自行研議後也沒指出這部
分適用法規違法,我很好奇具都計專業的
委員真的知道這樣違法嗎?又若違法事實
如果依照這篇來說,20%容積獎勵合不
如此一目了然,蔣市府不自己撤銷該行政
合法其實還是未定之數,圖利罪是根
處分,是不是也有圖利嫌疑?
據什麼?
太長了,小草還沒看完不知道是否要攻
擊
老師考你一個數學題,答案寫對就摸
頭鼓勵,答案寫錯就打手心,結果答
案寫完,還沒公布答案就先打你手心
??
開會有爭議的問題不是應該先釐清是否適
用,而不是在有爭議的情況下通過。
小草看不懂 只會說馬偕也是
有爭議的情況通過那也是都委會阿==
這篇會被爆擊,補個血
你搞錯都計法的系統了 哪個學校的法律系
這又是個問題,都審會是共識決,都
人領一下,不然去看個林明鏘老師的文章再出
是些專家學者,那就代表都審委員們
來現一下吧
通通早已知道違法。
共識決和總統大選一樣是「少數服從
多數」嗎?
還是共識決只要一個人不同意就可以
否決全體,就像聯合國「五常」?
人家在打迷糊仗 你沒事潑冷水幹嘛
行政法院都還沒判下來就可以知道都市計
畫法違法真厲害,前面都還沒有確定然後
就可以辦圖利,依據呢?
我大概知道你為什麼只能在這裡討論
法律了….
除非是收錢才辦貪污,違法為了自己或第
三人才是圖利不然依法行政就是圖利那所
綠圾還要證據嗎?
有的市長要不要都抓來?
討論一下,這裡用的字眼是[或]符合以
下...,這樣可以解釋為跟前述30年是兩
種case嗎?
現在2300萬人對這個這20%究竟有沒有
違法都還沒有一個定論,但是人已經
先因為「圖利罪」被關了,哈哈哈哈
哈。
前項是前項,或就是另外算
你先從最底層的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而且多看幾個地區的,有點感覺再
往上走授權法條,你就知道你原文在唬爛了
如果是要前項也符合就會用“且“
現在大家還在討論20%有沒有違法,柯
文哲在多年以前就「明知違法」而為
之。
土管條例是管樓地板的(商三560%)細部
計畫是往上加的 你弄反了
「如因疏失違反法令或誤解法今,則與「
明知」之要件不符,不構成圖利罪。」
如果[或]是另外看的話,表示有法源可以
給獎勵? 那接下來就是台北市適不適用都
市計畫法台灣省實行細則34-2這條的討論
囉?
你完全搞錯一點,獎勵容積是有的...
說真的廢省了這也就是參考,要不要用還
是看母法有沒有直接寫
法源依據沒有寫到底是多少的話,其實細
則可以任意訂寬、訂鬆
都更不得超過1.5倍 其他地區1.2倍
不過回歸到一開始的圖利問題 光是這件事
情就一百張口在討論了 其實就這點來看柯
圖利罪的 明知 兩個字就兜不上了
那20%就是其他地區的1.2倍
不過法官也是能參考這法條,畢竟沒有刪
除
那個「或」的另一個對象是「原建築容積
」
如果你是法律專業 我建議你重讀一次
...
如果你是地政專業 我建議你直接燒了
你證照
也太少推了吧
誰說25條細計不能自創26條土管沒有的,
你前提就錯了,討論個鬼。
土管沒說不能新創好嗎?那不叫逾越。土
管說基準容積300,你細計寫310,那才叫
逾越,不然26條都訂好了,25條寫要訂容
積率是寫心酸的歐。
一開始就在鬼扯,那是人家花錢買的土地,
本來就是他的,那是怕蓋太高影響周圍環境
才演變出容積限制,鬼扯給錢給車勒給你阿
罵啦
沒有法律專業的路人,學歷說不定只有國中
,討論浪費時間,行政法院判決之前都是無
罪推定這很基本
阿草:阿北說合法就是合法
跟卡提諾法學院出來的談中華民國法律
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子法不得抵觸母法吧
法律不是喇叭來的耶!你想當大法官吼
柯文哲想必很懂這個 事先知道違法
阿德說雞鴨就雞鴨
所以多少
停車空間獎勵有違法嗎
洨白草 不願相信啊
太認真了 會被噓下去
你前提搞錯了...人家提醒你還硬凹...傻
眼
胡扯?
都是京華城,小草怎不支持沈應無罪,有夠雙
標,看到教主就腦癱
違反綠法
哪間法律系或哪家律所的先亮一下= =
推難得的討論文 法律問題就該中性討論
可悲
學法的把監察院和羈押庭當聖旨 不甩
壓根沒譜的行政法庭 嗯
這篇如果是對的,全台灣都圖利了
好
細部計畫有包含容積率規範阿,多看幾個
細部計畫就知道了
過
你學什麼法的要不要先說一下?
沈應肯定100%有罪,雙標你個法盲...行賄
跟受賄一定有罪,公務員就算完全合法也
不能收受超過3000元價值...說別人雙標之
前先讀書吧你
補推
X
一切合法沒有違法 但是沈慶京花4億論功行賞 議員、前市長、前副市長、前都發局局長、一堆公務員被告、交保、羈押 我知道這題的解:司法不公政治迫害 不是我逆向 是其他所有人逆向5
這一篇總算是很認真的回擊, 而且沒有掛名任何人, 讚! 讓我覺得民眾黨總算醒了的感覺! 民眾黨加油!2
剛剛好奇Google 了一下第34-2條 感覺有一個前提是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好奇京華城到底有沒有符合30年以上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阿? 對京華城實在不是很熟,太難到沒去過 感覺他好像是商場?但是他本身的建物目的到底是不是商場或是公寓大廈?85
其實8月29日京華城的威京集團 就有發表很多點聲明 並且被新聞報導了 其中一點是指出「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已經明定非都更案件可以獲得20%容積獎勵X
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第二條之一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方式,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繳納容積代金。 二、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15
早在好幾天前就該整理出來反擊的東西 我真的不知道為啥拖到現在才整理出來.... 更甚至今年1月那時候民進黨在攻擊.開始煽動輿論的時候 就要強力回擊..... 我不是民眾黨黨員 也沒拿民眾黨一分錢 甚至還倒貼捐款民眾黨爆
藉這篇好奇問一下 羈押庭法官認為京華城都更獎勵客觀上的違法 理由是因為參考監察院的糾正案 請問監察院的糾正案效力 可以凌駕司法的判決嗎?2X
前面30年歷任市長怕違法都不敢擴增欸 其實柯市府前期也是檔死死 偏偏後來京華城行賄議員之後 柯市府立場就180度大轉變了呢15
傻鳥可以不要一直看圖卡跟沒牌綠師嗎 沒牌綠師就喜歡張飛打岳飛 678->560 這是行政法院 判允建為一次性 樓地板12萬多平方米不再適用 392->560 這是監察院糾正 因為郝冰冰說 捐地30趴 所以只剩560%X70%=392 被打槍 這兩件事跟本次阿北被雞鴨的獎勵容積毫無關係9
: : 柯黨沒有告訴你的是 這個施行細則全名是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柯黨請先解釋一下直轄市為什麼可以適用台灣省的細則
66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 為什麼這篇報導不寫清楚這條施行細則全名? 全名叫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是不是知道全台灣人都清楚臺北市不歸台灣省管? 然後台北市明明有自己的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啊55
Re: [討論] 黃國昌:京華城30%容積是自己花錢買的欸黃國昌又在示範怎麼講一半了 30%是容積移轉可以買,但他不告訴你爭議點在購買的對價夠不夠 20%是縣市政府可以給的獎勵,但他不告訴你這個是法律保留事項 要給容積獎勵要符合法律規定 然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就有給予容積獎勵的條件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36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29
Re: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黃珊珊真的很讓人瞧不起 作為一個法律人,作為一個律師 結果以誤導別人的方式散布錯誤訊息只想要獲得政治利益 她只講什麼國土署表示可以用細部計畫訂立容積獎勵 上限不能超過20% 但不跟你講來源,不跟你講台北市有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19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都市計畫法沒有第23條之1、之2,只有第23條 還是你想說是第23條第1項、第2項? :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 : 也就是,上方五項放寬20% 條件,應為原則事項,各縣市皆可適用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7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其實我覺得你在反串 台北市怎麼會沒有都市計劃施行規定或制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首先台北市針對都市計畫有制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
50
[問卦] 被整層公寓的居民硬逼著搬走59
Re: [問卦] 烏克蘭打了兩年的戰爭獲得了什麼47
[問卦] 婚姻板在吵外派那篇 是謝宜容翻版嗎?66
Re: [新聞] 勞動部霸凌案 死者母淚崩「我可憐的爆
[問卦] 這次霸凌致死新聞 怎麼突然壓不下來了?29
[問卦]普丁發表緊急談話29
[問卦] 如果謝宜容堅持足不出戶呢?19
[問卦] 勞動部是在忙什麼?21
[問卦] 現在社會以暴制暴才是王道吧爆
[問卦] 40%滿意度會動搖嗎?28
Re: [新聞] 通知參加考績會「不讀不回」 謝宜容已與41
[爆卦] 遺書內容鏡新聞寫出來了21
[問卦] 所以去勞動部的119人員也要調查吧31
[問卦] 周杰倫如果沒被吳宗憲挖掘,還能大紅嗎?13
[問卦] 謝宜容這種公主是不是一輩子沒低過頭12
[問卦] 如果欣梅爾小隊碰上和真小隊 誰會贏?50
[協尋] 勞動力北分署長 謝宜容9
[問卦] 世界上的G8主管真的有這麼多嗎?35
[問卦] 清大要併中華大學???5
Re: [新聞] 通知參加考績會「不讀不回」 謝宜容已與59
[問卦] 烏克蘭打了兩年的戰爭獲得了什麼13
[問卦] 引進綠鬣蜥的天敵不就好了?21
Re: [新聞] 勞動部霸凌案 死者母淚崩「我可憐的孩子9
[問卦] 一直貼大陸隨機傷人是想掩蓋?8
[問卦] 死不道歉會怎樣10
[問卦] 如果真的丟香菇,美股會跌多少?6
Re: [新聞] 印度神童警告「明年8月對台灣很不利!」9
[問卦] 金流高手查到哪了?7
[問卦] 是不是應該先給謝宜容復職7
[問卦] 沒蓋白布還要坐輪椅搭貨梯這就是民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