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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7 推:18 噓:11 →:92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看來你是法律人,但靠著會用法律術語、抓人語病後放大檢視,
: : 不是什麼真功夫,
: : 只是用術語在掩飾而已。
: : 判例廢除可以看這個:
: :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1130
: : 大法庭可以看這個:
: :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09917
: : noway也好,吳宗憲也好,用正常人的白話中文,
: : 就是新法上路後藉由個案累積判決先例,
: : 有很難理解?一點都不難,
: : 你只是抓到非法律人不會精準用術語的語病就狂酸人家而已。
: 你說 noway沒有專業知識,搞不懂還嘴硬就算了,連吳宗憲都想洗,也太硬要了。
: 吳宗憲原話怎麼說的?
: 「法律分成兩種部分,分別是法律條文規定及判決判例,法律設立完成後,就會有很多判: 決判例出來。」
: 人家開宗明義討論的是法律位階的東西,說明他所指的判例根本就不是你所謂「正常人依: 照白話中文」所理解的判例,而是在我國實務底下,實際上具有相當於抽象法規位階的判: 例。這根本不是甚麼用語不精準,他自己在講甚麼他清楚的很。這都想洗,真難為你。

.... 我大概知道你什麼背景了:
公法組的研究生或學者, 沒有或幾乎沒有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公務員職務經驗,
也就所以完全聽不懂別人說什麼, 因為你不知道,
然後就只能講在課堂上你聽到的。

我國的司法官也好, 律師也好, 都必須經過一個官僚化文書訓練的洗錬/屠毒,
叫做書類製作,
也是新進律師最難跨過去的檻。
這洗鍊/屠毒 過程在幹什麼?
在把學校教的東西洗光光、用書類教學的方式把錯誤的東西烙印在腦海中,
你以為是在教書類製作,
實際上是inception.

為什麼說這個?
因為書類製作的格式要求, 第一段是「按...」接法律,
第二段是「查.....」接事實 及理由,
第三段是「綜上.... 其餘攻擊防禦於本案之認定無影響,爰不贅述,附此敘明」
你知不知以前的判例也好, 現在的判決也好, 寫在哪一段?
有被屠毒過的人都知道: 第一段!!

這代表什麼?
jumpj2 你認為的沒有拘束力的裁判,
在台灣超過70年的司法實務裏, 「實際上」就是法律,
尤其是以前的判例制度!!

我只能說你狀況外,
因為敢出來電苗博雅、黑熊的, 一般都是被假設有台灣實務經驗.

: : 更何況所有的法律都是這樣運作,
: : 例如票據法直接前後手的原因抗辯、
: : 例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 : 例如兇宅是否為買賣房屋的應誠實告知事項、
: : 又例如國家賠償因行政訴訟而停止時,須不須要下裁定。
: : 哪一個不是藉由實務的操作,用法律解釋方法去達成/限縮 函攝範圍?
: : (不要跟我說你不懂法律解釋方法)
: 誰告訴你所有法律都是這樣運作?你舉的案例,不是民商法就是訴訟法。
: 前者以契約自由為主導思想,法律介入是越少越好,這才會經常碰上法律沒有規定,需要: 法官去詮釋的狀況。就拿你凶宅的告知義務來講好了,這種情形根本不是法律不夠明確的: 問題,而是法律根本沒有主動規範買賣契約當事人間的該等權義關係,這才仰賴法院去引: 進德國學說上的誠信原則暨先契約義務。借名登記契約也是相同的概念,民法並沒有針對: 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作出具體規範,法官在衡量借名登記契約時,大抵也是從契約自由的: 角度出發,去審認契約的效力內容。這跟存在一個裁罰性公法規定,而這個法律極其不明: 確、範圍亦無從界定,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

很典型的台灣公法組出身的人會講的話: 「你講的是民法/刑法!」
我每次都傻眼:
請問, 法學緒論的標頭有這說是民法法學緒論, 那是公法法學緒論?
法釋義學有在跟你分民法法釋義學、公法法釋義學?

真不知道這種想法是哪一家法學院開始亂教的,
明明就在同一個法律體系裏, 行政訴訟程序更是幾乎直接引用民事訴訟,
某些國家更是行政民事一體... 或者說他們沒有所謂行政不法的概念,
但台灣公法組出身的, 就是喜歡劈頭說「這是公法」,
好像先圍出一個圈子, 就可以有自己的玩法、自己的遊戲規則,
但實際上有實務經驗的, 都只是暗笑... 相信你也遇過n次,
因為你是那種極度偏頗於只唸所謂「公法」的人,
所以沒有把九科國考必考科全部唸通,
甚至完全沒有真實操作過訴訟法。

所以基本上這部分我懶得回,
你說我舉的都是民事、都不適用,
我聽起來就是「海洋法系法律不適用於台灣」的唬爛。
根本就是低級問題.

我敢講你沒實務經驗, 是因為那幾個例子都很有趣,
有趣的地方在於:
1. 票據的原因抗辯,很多律師不會用, 因為這種解釋違反「反面解釋禁止原則」,
這是實務運作「硬凹」出來的東西, 但和法律邏輯背反,
因此很多很多很多律師不知道可以這樣用。
2. 借名登記部分, 則是多年前我和一些人開砲、多年後才開花結果,
實務上大轉向: 從合法, 變成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3. 兇宅則是法院為了層出不窮的糾紛, 而在判決實務採納,
但實際上起跳點、墜落點是不是兇宅、兇宅有沒有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全是問題!
為了解決實務問題而採用民間概念的用詞,變成了一個超級不明確的名詞.
4. 行政、民事二元處理的國家如台灣, 行政訴訟法一直引用民事訴訟,
但這二個法律卻常用詞不同,
而且行政訴訟因為施行不夠久, 所以在沒有判決先例的狀況下,
且行政訴訟以特定訴訟類型的方式立法下,
法官常常只能自己看著辦。 或者: 濫權亂做。 等後人糾正再說。

因為你沒有實務經驗, 所以你直覺認為我在講民事的法律補充、不成文契約,
但有實務經驗的人,就知道我在講「法律的運作本來就是靠判決的累積」,
而不是靠「完美的法律」,
成天躲在學校裏的, 才會老在那邊幻想「完美的法律」、「有智慧的選民」.

: 我不清楚你在哪受的法學教育,但我肯定不是什麼好地方。是個法律人,大一應該都學過: 憲法對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基本上不直接介入,但對於公法關係則採取直接控制,換句話: 說,拿契約法去解釋公法上法律明確性的爭議,根本就是張飛打岳飛。

你就不懂啊. 同上.

: : 吳宗憲只是白痴多講了這種法律實務的運作實務,
: : 他應該像黃國昌一樣、一副你本來就應該知道他不廢話的樣子。
: : 結果就被你們抓到語病而已。
: : 都一個月了, 還在抓語病的程度,說實在, 很弱!!
: : 然後再看你前面講的,
: : 也只是在欺負人家不知道大法官早對明確性原則有解釋文。
: : 都說了必須是立委執行職權才能行使調查權了,
: : 問題在哪裹?
: : 檢察官、警察、民事執行科、行政執行處、監察院 哪一個不是這樣立法?
: : 憲法必考啦!!
: : 大法官早就明確指出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 : 誰管你會不會因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感到害怕、擔心。
: 麻煩釋字看清楚了,不要甚麼都只看一半
: 釋字 432的理由書
: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 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 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 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 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 大法官明文承認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同時也要求不確定法律概念不能逸脫一般人可理解其: 內容、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司法機關能夠在具體個案中加以適用的程度。
: 大法官「從來沒有」說過只要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就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 讀法律的,最忌諱斷章取義,下次不要再犯這麼低級的錯誤了。

又是學院派的純理論!!
這位大哥, 你要不要數一下, 從這號解釋文出來後, 違背明確性的有幾件?
你有在關心法律修正的話, 就知道這號解釋出來後,
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根本大爆發,
連尤美女他們推的刑事類法律, 都可以一直用「無故」,
啥是無故? 無正當理由?
構成要件就是要描述什麼是無正當理由, 結果認定標準卻又是無正當理由?
所以無正當理由是結論也是原因? 結論=原因 不就循環辯證?
這種循環辯證式的立法有被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
沒有喔,
一件都沒有!!
更不用說其他行政命令、授權命令, 一堆「經主管機關許可」,
或者陳時中在用的抒困條例第七條「可以為一切必要之處分」.

以上有被認為違背明確性原則? 你知道這種法律的量有多大嗎?
呵呵~~

走出象牙塔啦, 才不會被人笑翻卻還自言自語別人斷章取義,
還是「說一半」什麼的,
我完全可以體會黃國昌懶得講的心情,
就很初階的東西, 但沒出校門的就老喜歡鬼打牆講這個.

另外那個ms883050還什麼的:
拜託, 不要什麼都不懂還一直吠,
當年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吵很久,
就是因為除了核心業務,
例如檢察官執行訴訟法、立法委員的職務行為、監察權的行使... 外,
其他部分的業務的執行單位,其實也是實質的行政機關,
這樣把它排除在外、將造成該部分的人民權益保障不足、沒有救濟管理。
而實際上施行後也的確發生問題!!

法務部有發表意見(雖然主要在講政府採購):
法律字第 1070351423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對於行政機關定義,係採廣義說與
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
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
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該法之行政機關;另該法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
關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

看到了沒?
「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
其所屬各機關」
--> 這也是國家考試必考題, 下次考試要會寫哦~

實際上的作法,
就是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對於客觀上應是行政處分的行為,
例如法官的考績處分(有判決,自己查), 仍然可以提行政訴訟,
有些事件類型, 就是以處務規程(屬職權命令)、閱卷規則(亦屬職權命令)處理,
不服的話, 再「想辦法」讓當事人可以救濟,
例如以法官造法的方式, 讓案件當事人可以對書記官的作為不服、聲請法院裁定。

你再假裝看不懂、洗版,
除了我直接照貼這一段, 也會向板主檢舉。

: : 監察院有調查權所以警察的調查權就違憲?
: : 夠了!

7--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97.148 (臺灣)
PTT 網址

ilove305 06/21 11:08

ilove305 06/21 11:08樓下黑米,最喜歡討論了,有機會讓

ilove305 06/21 11:08你討論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1:09:43

ms883050 06/21 11:09笑死,你還是先搞清楚行政機關的定義吧

ms883050 06/21 11:09

noway 06/21 11:11他只是個還~~~~~~~~紫RRRRRRRRRRRR噗噗噗

真的哦?! 糟糕, 我認真了...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1:16:12

cigaretteass 06/21 11:17看起來有人半桶水響太大聲釣出大白

cigaretteass 06/21 11:17鯊了wwww

speedup 06/21 11:17小聲說一下 他是跳2j不是跳j2

ms883050 06/21 11:19果然是粗糙法學派,法律都用拼裝的。

noway 06/21 11:19實務上就是邊做邊修正調整又不是做學術研究

abc12812 06/21 11:19你所謂的書類製作聽起來像IRAC?

ms883050 06/21 11:20笑死,開始凹了。

noway 06/21 11:20他那種發言邏輯就象牙塔裡的桶中腦

abc12812 06/21 11:20台灣不教這個嗎? 難怪論述起來很沒力

noway 06/21 11:20一步都踏不出去

ms883050 06/21 11:21檢舉是你的權利,去檢舉啊!

ms883050 06/21 11:23你說司法院秘書處是行政機關,書記官是

ms883050 06/21 11:23行政機關,沒錯吧。

iisaviorii 06/21 11:24要邊做邊修,法條只少要寫好一點,才

iisaviorii 06/21 11:24有的修,寫那麼爛退回重寫才正常

roxas 06/21 11:32說不確定性疫情期間一堆啊 光是自主隔離"非

roxas 06/21 11:32必要"不可出門的定義就超模糊 然後還可以罰

roxas 06/21 11:32你XD

roxas 06/21 11:34修正應該是自主健康管理 然後100個法律人也

roxas 06/21 11:34不知道上哪 嘻嘻

大家靜下心來想想就會發現: 法律上的行政處分, 都是構成要件確定的, 例如闖紅燈、亂丟垃圾、未經允淮使用輻射物質.. 等等, 但指揮中心卻可以無止盡生出各式各樣的行政處分, 其構成要件更是陳時中講了算!! 例如隔離, 周玉寇確診李秉穎要不要隔離?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XYlRyam

這個: 1. 必須是密切接觸者 2. 密切接觸者的定義是「個案發病的前4天到隔離前, 與對方無適當防護下接觸,當日與他面對面接觸時間 累計15分鐘,或是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的醫 護人員。」 其實就是陳時中說了算, 因為之前類似狀況的人都被抓去關了, 還有南部某大樓整棟住戶被抓去清零!! 這種行政處分名稱、類型、構成要件 全部指揮官一個人說了算的法律, 就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目前看來是全民同意、認為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哦!!

yoyofish02 06/21 11:35實務派跟學術派就還是有差吧,也沒誰

yoyofish02 06/21 11:36一定對錯

有一些好笑的事可以分享, 刑法第31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 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問各位: 什麼是「身體隱私部位」? 鼻孔內的毛算嗎? 腋毛呢? 腳底呢? 這樣的立法, 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嗎? 相關聯結:

https://reurl.cc/oRoL4v

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21

那麼: 這次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 用字有比「身體隱私部位」 還不明確?? 明確N 倍吧!!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1:57:04

Hoty69 06/21 11:40實務界來了

tamanoko 06/21 11:40這串蠻好看的 只是有一個明顯跳針

noway 06/21 11:47我只能說真正完備的事務是調整出來的

noway 06/21 11:47不是想像出來的

ms883050 06/21 11:53光是法律明確性就沒法解釋了,還實務界

ms883050 06/21 11:53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1:59:13

roxas 06/21 11:5940字都會數錯的會懂法律明確性ㄇ 那你要不

roxas 06/21 11:59要聊聊反滲透明確在哪?

shirman 06/21 12:02身體隱私部位,常人可以很好判斷出來,這

shirman 06/21 12:02就是大略具體的概念。

shirman 06/21 12:02反之反質詢本身就是抽象概念了,你連正方

shirman 06/21 12:02都沒法推出一個統一的範圍,你卻拿來跟「

shirman 06/21 12:02身體隱私部位」這種常人都可判斷的概念相

shirman 06/21 12:02比較?

zyic 06/21 12:04早就沒判例了,還判例咧

alex10282 06/21 12:06綠粉就玩文字遊戲而已,法條本身就沒問

alex10282 06/21 12:06題,不然他們為啥要把議題上綱到中共滲

alex10282 06/21 12:06透,啊會信的也真的是低能兒

Grillfish 06/21 12:13說身體隱私部位很好判斷的,我問一下

Grillfish 06/21 12:13性騷擾防治法的「身體隱私處」要怎麼解

Grillfish 06/21 12:13釋,等於刑法的「身體隱私部位」嗎

我舉個例子大家很容易理解: 美國海邊的比基尼妹! 或台灣東北角脫下潛水衣的比基尼妹. 可以看嗎? 可以! 能拍嗎? 不行! 而且一定被揍。

ms883050 06/21 12:14字數數錯我道歉了,我承認我數錯,那po

ms883050 06/21 12:14要不要承認司法院秘書處不是行政機關,

ms883050 06/21 12:14書記官不是行政機關。

cigaretteass 06/21 12:16你問男人跟女人腋下是不是身體隱私

cigaretteass 06/21 12:16部位答案肯定不一樣 所以這個有符合

cigaretteass 06/21 12:16法律明確性原則嗎?

ms883050 06/21 12:18笑死,男女有別跟法律明確性沒關係。

ms883050 06/21 12:19那你要不要説女性不用服義務役違反法律

ms883050 06/21 12:19明確性啊!

ms883050 06/21 12:21憲法的意義,憲法的原則都搞不懂,真的

ms883050 06/21 12:21別談什麼實務上云云。

ms883050 06/21 12:22隨便拿不同事物胡亂類別,這違反比例原

ms883050 06/21 12:22則。

ilove305 06/21 12:24讚,立場本來就會有不同,綠畜老是

ilove305 06/21 12:24想殲滅別人

speedup 06/21 12:25比例原則就是「不設上限就不要無限下限」

rahim03 06/21 12:35你這篇更慘....

rahim03 06/21 12:35民事跟刑事 公法 被要求的法律明確性本

rahim03 06/21 12:35來就是不同程度你知道嗎

你說說看! 多的是你這種一直說不同,然後就沒了的. 我先隨便舉一個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 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請告訴我: 什麼是「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請告訴我: 這種「公法要求的法律明確性」高到哪裏去???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2:52:44

rahim03 06/21 12:37然後講按... 到底在講什麼 如果是法院固

rahim03 06/21 12:37定見解 下級法院當然會受到實質拘束

rahim03 06/21 12:37但如果沒有固定見解 法院基本各自不同判

rahim03 06/21 12:37法 甚至你引的民法也一樣

rahim03 06/21 12:38譬如侵害配偶權 前陣子還有法官判沒有咧

rahim03 06/21 12:38然後吳宗憲是法律人 我不知道你對法律人

rahim03 06/21 12:38而且還當到立委的人 要求這麼低啊

rahim03 06/21 12:39你是不是不知道吳宗憲是法律實務出身的啊

rahim03 06/21 12:39然後書類在那邊按 頂多也只有參考性質

rahim03 06/21 12:40也沒保證判決法院一定會採

rahim03 06/21 12:40最後就是 一個處罰別人的法律 原來可以

rahim03 06/21 12:40立法者自己不知道是什麼 就丟給法院啊

rahim03 06/21 12:44實務上邊做邊修正? 對啦 如果違憲也是修

rahim03 06/21 12:44正的方法之一 也可以這樣講啦

rahim03 06/21 12:44照你們說法 為什麼肇事逃逸的肇事被釋字7

rahim03 06/21 12:4577宣告違反法律明確性?

rahim03 06/21 12:46都要搞到大法官釋憲也算是靠實務累積經驗

cigaretteass 06/21 12:46通法有在分男女的? 女生闖紅燈罰比

cigaretteass 06/21 12:46較輕是嗎wwwww

rahim03 06/21 12:46和判決啦 笑死

rahim03 06/21 12:46然後講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 在那邊講民刑

rahim03 06/21 12:47沒差 啥鬼啊 到底哪來自以為實務的人

shirman 06/21 12:49女人如果意外裸露出任何身體部位,你會肆

shirman 06/21 12:49無忌憚地看嗎?回答不會,那很好,這種大

shirman 06/21 12:49家都知道該做啥不該做啥的,就是符合法律

shirman 06/21 12:49明確性。

shirman 06/21 12:49回答會的,請回家好好思過,我話不要說太

shirman 06/21 12:49重。

rahim03 06/21 12:55另外大法官對於法律明確性有講啊 可理解

rahim03 06/21 12:55可預見 可審查 所以身體隱私部分符合明確

rahim03 06/21 12:55性 你講講看反質詢 是可理解嗎 受規範者

rahim03 06/21 12:56可預見什麼是反質詢嗎

rahim03 06/21 12:56立法者自己都講不出來的事情 是可理解

rahim03 06/21 12:56可預見的嗎

哦, 原來是來洗版面的. 嘴巴都是泡泡, 擦一下唄. 把討論當打遊擊戰、一直想辦法轉移話題的,請左轉直走不送.

Grillfish 06/21 12:57有人覺得身體隱私部位很好判斷,那借問

Grillfish 06/21 12:57鎖骨和腋下是嗎,拍這些地方犯法嗎

Grillfish 06/21 12:57摸這些地方犯法嗎

那個裙下大腿案例, 就是因為爭議很大, 所以才一堆人寫文章.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3:02:20

rahim03 06/21 13:03你是不是先看一下釋字443?

rahim03 06/21 13:04不然我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討論

rahim03 06/21 13:04民法是規範規範國家跟人民間的關係嗎

rahim03 06/21 13:05這個都不知道還敢出來屁 到底哪來自信

rahim03 06/21 13:05即便同樣是公法 因應對於人民侵害程度的

rahim03 06/21 13:05不同 又或者給付行政 連法律保留程度都

rahim03 06/21 13:06有差了 你要不要先去了解一下?

rahim03 06/21 13:06還要拿甚至不是我國國民的外國人來講啊

rahim03 06/21 13:06你民法可以法官造法 刑法可以嗎 處罰人

rahim03 06/21 13:06民類的公法可以嗎

rahim03 06/21 13:07限制有一樣嗎 你看的法學緒論沒教你嗎

rahim03 06/21 13:10然後還一直講程序法 我的天啊 你不要講

rahim03 06/21 13:11自己是實務好嗎 不然人家會以為實務的程

rahim03 06/21 13:11度都這麼差

kennyluck 06/21 16:28這比很多之前很多篇有內容多了吧 為什

kennyluck 06/21 16:28麼要連續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