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你說 noway沒有專業知識,搞不懂還嘴硬就算了,連吳宗憲都想洗,也太硬要了。
: : 吳宗憲原話怎麼說的?
: : 「法律分成兩種部分,分別是法律條文規定及判決判例,法律設立完成後,就會有很多判
: : 決判例出來。」
: : 人家開宗明義討論的是法律位階的東西,說明他所指的判例根本就不是你所謂「正常人依
: : 照白話中文」所理解的判例,而是在我國實務底下,實際上具有相當於抽象法規位階的判
: : 例。這根本不是甚麼用語不精準,他自己在講甚麼他清楚的很。這都想洗,真難為你。: .... 我大概知道你什麼背景了:
: 公法組的研究生或學者, 沒有或幾乎沒有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公務員職務經驗,
: 也就所以完全聽不懂別人說什麼, 因為你不知道,
: 然後就只能講在課堂上你聽到的。
: 我國的司法官也好, 律師也好, 都必須經過一個官僚化文書訓練的洗錬/屠毒,
: 叫做書類製作,
: 也是新進律師最難跨過去的檻。
: 這洗鍊/屠毒 過程在幹什麼?
: 在把學校教的東西洗光光、用書類教學的方式把錯誤的東西烙印在腦海中,
: 你以為是在教書類製作,
: 實際上是inception.
: 為什麼說這個?
: 因為書類製作的格式要求, 第一段是「按...」接法律,
: 第二段是「查.....」接事實 及理由,
: 第三段是「綜上.... 其餘攻擊防禦於本案之認定無影響,爰不贅述,附此敘明」
: 你知不知以前的判例也好, 現在的判決也好, 寫在哪一段?
: 有被屠毒過的人都知道: 第一段!!
: 這代表什麼?
: jumpj2 你認為的沒有拘束力的裁判,
: 在台灣超過70年的司法實務裏, 「實際上」就是法律,
: 尤其是以前的判例制度!!
: 我只能說你狀況外,
: 因為敢出來電苗博雅、黑熊的, 一般都是被假設有台灣實務經驗.
: : 誰告訴你所有法律都是這樣運作?你舉的案例,不是民商法就是訴訟法。
: : 前者以契約自由為主導思想,法律介入是越少越好,這才會經常碰上法律沒有規定,需要
: : 法官去詮釋的狀況。就拿你凶宅的告知義務來講好了,這種情形根本不是法律不夠明確的
: : 問題,而是法律根本沒有主動規範買賣契約當事人間的該等權義關係,這才仰賴法院去引
: : 進德國學說上的誠信原則暨先契約義務。借名登記契約也是相同的概念,民法並沒有針對
: : 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作出具體規範,法官在衡量借名登記契約時,大抵也是從契約自由的
: : 角度出發,去審認契約的效力內容。這跟存在一個裁罰性公法規定,而這個法律極其不明
: : 確、範圍亦無從界定,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
: 很典型的台灣公法組出身的人會講的話: 「你講的是民法/刑法!」
: 我每次都傻眼:
: 請問, 法學緒論的標頭有這說是民法法學緒論, 那是公法法學緒論?
: 法釋義學有在跟你分民法法釋義學、公法法釋義學?
: 真不知道這種想法是哪一家法學院開始亂教的,
: 明明就在同一個法律體系裏, 行政訴訟程序更是幾乎直接引用民事訴訟,
: 某些國家更是行政民事一體... 或者說他們沒有所謂行政不法的概念,
: 但台灣公法組出身的, 就是喜歡劈頭說「這是公法」,
: 好像先圍出一個圈子, 就可以有自己的玩法、自己的遊戲規則,
: 但實際上有實務經驗的, 都只是暗笑... 相信你也遇過n次,
: 因為你是那種極度偏頗於只唸所謂「公法」的人,
: 所以沒有把九科國考必考科全部唸通,
: 甚至完全沒有真實操作過訴訟法。
: 所以基本上這部分我懶得回,
: 你說我舉的都是民事、都不適用,
這篇真的讓人受不了,拜託你不要出去說自己是實務的
不然人家會以為實務的水準這麼差,我可不背
你完全沒搞清楚也不懂jump在講什麼啊
從你念書到實務,你有看過規範人民和人民之間關係的民事法律在講法律明確性原則嗎
在講法律保留原則嗎??
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這個規範人民間私法關係的法律都開宗明義告訴你,沒法律規定也要依習慣或法理
所以民事判決法官不只可以解釋,還可以造法哩,哪來法律明確性問題啊
但行政法,一般公法有這種規範嗎?沒有啊
因為本質上行政法、公法是規範國家跟人民間的關係,不是規範人民和人民間的關係啊
還是你看不懂這兩者的差別????
你學的法學緒論沒教過你嗎?你要不要隨便找一本法學緒論回去看一下?
連這個都分不清楚,下面寫的通通都是垃圾
這跟實務經驗沒關係,跟法律程度比較有關係
--
感覺你還在層次ㄧ
看不懂不怪你 找本法學續論回去看 很簡單的
※ 編輯: rahim03 (36.237.236.243 臺灣), 06/21/2024 13:30:08是不是!就low到看不到檔次的法緒等級的
法緒很LOW 連法緒都搞錯的實務界大師要說什麼???
竹篙裝菜刀
大一新生報到…
他應該不是實務界的
要馬就是脫離實務界很久了
搞不好根本不是學法律的 這根本基礎到不
行的東西
(我猜啦) 他應該不是法律系本科,但接觸過
一些法律工作,可能是法院助理之類的
我只是對法律有興趣而已就被他點名了,
惶恐。
連法緒都不用 深一點的高中公民就有了
網軍硬拗啊
12
首Po前情提要 #1cSlaD-F 這是你說的 我是不太懂憑甚麼一個自稱法律人卻有這麼明顯的邏輯缺陷 覺得一個法案有問題居然是「會讓人心生恐懼」? 對照你迴避一整晚的覆議案第七點「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19
正常人只要看過我的原文,就會知道我所指出的法案問題,是他的內容不明確、處罰範圍 過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因為這些原因,所以會導致受 規範者心生恐懼。 問題點不是心生恐懼,這只是附帶的後果,真正的原因,是法條不明確、過度擴張、無法 預見、無從審查。8
你的問題在於用學術研究的心態在看一個實務上的法案 學術上當然可以用想像的擬出法條 但實際上路肯定是另一回事 這種認為法案應該萬無一失再上路的心態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17
偷換概念。 沒有人要求你的法案要完美無缺,只是拜託你不要出現一堆低能的漏洞而已。 :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 : 其實前面把「心生恐懼」拿出來講就知道你要嘛是為了槓 沒想到同一件事情要跟你解釋兩遍。不過沒辦法,有些人的大腦就是不能負荷太複雜的東2
當然不是我說得算。 理論上,應該是立法者要負責指明法條的適用範圍。 可是,「我們的立法者自己也不知道啊」顆顆。 : 我不就說了 一個共識不可能100%的人都滿意 哪來共識?上一篇才打臉過你,這篇還在跳針27
立法者知道啊 法案範疇不都列出來了 他們不知道的是邊角難以判斷的 啊你拿那種邊角的說「立法者都不知道」 容我直言 「你有邏輯嗎」?6
聽我一句話可不可以不要在圍攻小J版友了,請 大家給個面子放過小J好嗎?政黑的和諧需要你 我一起的努力,大家一起罵政客不是很好,我先 示範一次,馬英九請吃屎謝謝。 -----34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我是覺得啦 你要胡說八道可以,沒有人禁止你
爆
Re: [新聞] 用餐時段限溫23度!違者最高罰10萬元原文恕刪,小弟迷途鍵盤律師一名,看到這篇新聞實在覺得滿哀傷的, 雖然在這個版上大家滿diss法律人的, 但還是想從法律人的角度來說明為什麼覺得哀傷, 所有行政法的原理原則在這幾年一些神奇的法律制度下真的都已經不復見了, 然後沒有一個法律人跳出來講這件事,真的是超級不可思議,98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你說 noway沒有專業知識,搞不懂還嘴硬就算了,連吳宗憲都想洗,也太硬要了。 吳宗憲原話怎麼說的? 「法律分成兩種部分,分別是法律條文規定及判決判例,法律設立完成後,就會有很多判 決判例出來。」 人家開宗明義討論的是法律位階的東西,說明他所指的判例根本就不是你所謂「正常人依7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我大概知道你什麼背景了: 公法組的研究生或學者, 沒有或幾乎沒有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公務員職務經驗, 也就所以完全聽不懂別人說什麼, 因為你不知道, 然後就只能講在課堂上你聽到的。 我國的司法官也好, 律師也好, 都必須經過一個官僚化文書訓練的洗錬/屠毒,X
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公法中到處可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屬於公法無疑 「藐視」兩字是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沒錯 但你要說這樣就違憲還太早了點5
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大家或許可以搜尋iWIN的網站 點擊例示表查詢 做個分級評量 看看勾選各種類型時 會怎樣3
Re: [問卦] 行政法太難了安安 我是公法組的 現在也在當律師 對於行政法這個科目 你會感到痛苦是很正常的1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看來你是法律人,但靠著會用法律術語、抓人語病後放大檢視, 不是什麼真功夫, 只是用術語在掩飾而已。 判例廢除可以看這個:3
Re: [請益] 明確性原則問題你把所有的東西混在一起談了 讓我們一個一個來 首先是法律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使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至少要使得相對人可得而知、司法可以審查 而這樣的要求是來自用憲法上法治國原則對於立法院的立法行為的要求3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今年司特最新考題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大家都知道【111年憲判字第11號】針對公立大學「解聘」教師改採「公法上契 約意思表示」。但這衍生了滿多其他問題,這些都是考試重點。 例如,針對解聘之意思表示,教師如何救濟(應採哪種訴訟種類)? 這部分我正在整理相關的實務見解,之後照慣例會放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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