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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作者
ulycess
(ulycess)
時間推噓 4 推:5 噓:1 →:36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你講得很棒,但就如我前面所說,我不會正面去硬肛你的這個正面說法,
: 我會用先用例子, 去反證你這個說法有弱點,
: 然後再去講法學、講證據原則:
: 例子: 重利罪、消費借貸。
: 「收訖」在實務上,要求什麼證明?
: 就跟重利、消費借貸一樣,
: 其他筆有收到,就可以直接證明這一筆1500 有收到?
: 因為寫在同一本,就可以直接證明都有收到?
: 也就是說,這樣就可以證明
: 1. 這是一本收受的帳本?
: 2. 還是一本要求、期約、收受的綜合帳本?
: 3. 亦或這是被告自己的價目表,
: 有些人的確依價目表付款了,
: 但有些人根本還沒聯絡,只是被告笑嘻嘻的計劃書?
: (也就是還在自慰的階段)
: 現在就是檢察官直接認定是1 ,
: 但被告辯護律師因為是政治人物關係,無法主張是3,
: 且只能消極地回答說「不是1」
: 請問一下:檢察官這種論理方式,
: 以後貪污犯都在簿子裹,混入一堆檢察長的名字和數字,
: 哪一天被抓了,就可以直接搞死檢察長?
: 這可不是我唬爛,以前就發生過,販毒還是什麼的,簿子裹有檢察官的名字,
: 諸君要直接認定檢察長、檢察官就是犯罪集團的一份子?
: 檢官長、檢察官不認,就給他死?
: 所以才說這個excel 證據薄弱,

我不知道你的法學訓練是怎樣養成的

但是我剛開始進行法學訓練的時候,老師就有跟我講過要用其他案件類比要十分小心
因為不是所有案件事實都一模一樣,不同案件事實就會出現不同的論理與經驗法則
不然就會出現無限滑坡現象

回到這個案件
刑事上判決有罪的確信程度是「通常一般人都不會有所懷疑,能得到確信是真實的程度」如果把人物遮掉,拋棄政治色彩,甚至把人物換成綠營人物

某A檢舉賴清德涉嫌貪污,檢察官搜索出賴清德隨身碟一個,內有2022/11/01,C,1500字樣,並與其他類似文字混雜一起,C否認有給1500,但其他類似文字經查證均確實是他人給賴清德之金額,時間與金額均符合,且隨身碟有只有賴清德才知道的隱私文件

問題一
請問檢察官認為該隨身碟帳戶是賴清德收賄帳本,認定賴清德有收賄,是否符合「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問題二
請問法官認為賴清德確實有收1500萬,是否達到「通常一般人都不會懷疑,得到確信真實的程度」?

: 你要把它當自白,還是得找證人、當事人來問,
: 而且是一筆一筆問、一筆一筆去認定確實存在,
: 不能因為其他筆存在,就認定這一筆1500存在!!
: 我也可以反問啊:
: 你說其他筆證人都認了,
: 那這筆為何沒證人來認?
: 你其他筆很厲害、這筆就等別弱?
: 你其他筆有證人,為何這筆沒證人?
: 我就教各位了: 嘿,各位把刑法當賺錢寶典的,
: 請認識你轄區的檢察官名字,
: 做帳冊時,記得沒事把他/她們的名字加上去。

最後拿你的例子來講

如果後來查出來轄區檢察官和販毒集團關係甚密,私底下多次見面,警察和檢事官作證該檢察官對其施壓讓他們做出對販毒集團有利的措施,並且多人告知該檢察官可能有違法疑慮,並且查出販毒集團在差不多時間內有提領差不多金額的錢

那麼在「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下,推論檢察官收販毒集團的錢有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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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81.7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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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791025 01/01 09:32你扯總統幹嘛

fdtu0928 01/01 09:36你犯了一個嚴重錯誤,就是你把檢方提供

fdtu0928 01/01 09:36的其他證據都當成空氣。

就我自己的感想啦 他先設定柯文哲無罪,再來幫柯文哲找沒收錢的可能性 但是這是律師的工作 以審判來講,柯文哲有沒有收錢是上帝才會知道的事情 我只依照目前看到的資料來得到柯文哲有沒有收錢的心證

※ 編輯: ulycess (114.40.81.71 臺灣), 01/01/2025 09:40:53

ddg1802 01/01 09:49不扯賴,低能小草不會信

proletariat 01/01 09:50小草的想法很簡單 同樣的情況 賴有罪

proletariat 01/01 09:51柯無罪是政治迫害

court0043 01/01 11:17我已經5篇/天的上限了抱歉無法獨立回

court0043 01/01 11:17文。想說:因為你的老師沒上過法庭,

court0043 01/01 11:17所以不知道書記官打字很慢,所以舉例

court0043 01/01 11:17絕對是快速表達的好方式,而且舉例不是

court0043 01/01 11:17舉全構成要件事實,而是單一構成要件,

court0043 01/01 11:17例如我一直講的「收訖」;無法舉例,就

court0043 01/01 11:17是反串,用以快速辯證邏輯錯誤。而以審

court0043 01/01 11:17判來講,法官本來就應該先設定柯文哲無

court0043 01/01 11:18罪,極端的法官甚至會說「法官是被告

court0043 01/01 11:18的實質辯護人」之類的。

court0043 01/01 11:21另外給辯護律師的建議:要想辦法想法官

court0043 01/01 11:21離開錨定效應,也就是太集中注意力在這

court0043 01/01 11:21案件,造成忘記其他案件是怎麼辦的。販

court0043 01/01 11:21毒、其他貪污,都是一筆一筆要求證據、

court0043 01/01 11:21訊問是否自白、證人證詞一筆一筆勾稽,

court0043 01/01 11:21何以柯文哲案就不用。。 之類的。

court0043 01/01 11:22另外,我講的檢察官案件,是真實案例,

court0043 01/01 11:22中部的地檢,被告計劃性地做假記錄。

TINBING 01/01 12:25樓上讓我學到了~

court0043 01/01 13:41我還漏講一件事:辯方沒有識破檢方真

court0043 01/01 13:41正的證據弱點,即檢察官沒有要求、期

court0043 01/01 13:41約部分的證據,所以他們才會硬著頭皮硬

court0043 01/01 13:41要說已經收受,因為有了收受,就不用

court0043 01/01 13:41證明要求和期約,只要胡扯某年某月某

court0043 01/01 13:41日在某地點要求及期約即可。大家要想想

court0043 01/01 13:41為何要求和期約為何獨立成罪?那是因

court0043 01/01 13:41為收受常常無法證明,甚至連期約都無法

court0043 01/01 13:41證明,所以退有求其次,回到上一層、將

court0043 01/01 13:41「已有證據證明的要求or期約」獨立成罪

court0043 01/01 13:41,以減輕檢察官的舉證責任。結果現在

court0043 01/01 13:41檢方反過來,因為要求和期約沒有證據,

court0043 01/01 13:41就硬著頭皮丟出間接到不能間接的證據,

court0043 01/01 13:41說被告自白了,所以全整證據鍊就全部

court0043 01/01 13:41不用證明。對嗎?整個看起來,就是檢

court0043 01/01 13:41察官什麼都沒有,拚命講沈慶京不當得利

court0043 01/01 13:41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