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新聞/藍白強推「國會擴權」引民怨 39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快新聞/藍白強推「國會擴權」引民怨 39
: 時間: Mon May 27 17:51:04 2024
:
: 噓 jkids: 忽略前提很厲害?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__________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理解決之。 42.79.243.107 05/27 17:53
第46-2:
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卷證,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處理案件,立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
這裡不就是限縮立院行使調查權的範圍了。
請問第46-2條,與你上述的內容有祗觸嗎?
而且還明確告訴你,正在訴訟中的案件,立院是不行使調查權的。
: 推 BGhost: 真的 整票學者沒一個像你一樣懂的 都被政 49.216.173.165 05/27 17:53: → BGhost: 治蒙蔽雙眼了 49.216.173.165 05/27 17:53: 噓 HODALA: 啊 你沒去法律系很可惜,你是法律天才呢 114.25.216.10 05/27 17:54: 推 Supasizeit: 我覺得 他們也不知道怎麼改才好 反正 203.204.195.174 05/27 17:54: → Supasizeit: 不改不錯 203.204.195.174 05/27 17:54: → jkids: 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法律程序之要求。 42.79.243.107 05/27 17:54
依照釋字第585號過去的看法,合理的調查方式重點有三:
(一)立院基於職權要求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
(二)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注意,大法官過去曾特別表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際,若要處罰應以罰鍰為限,且裁罰標準要具體明確,不可以太超過或過於模糊。
(三)於特殊例外情形,得制定特別法,於必要時委任「非立委人士」協助調查。
這裡要制定特別法,但是沒有制定特別法,能不能做?看起來是不能的,所以你貼出這一串
做什麼?
: → raku: 笑死 你摘錄片段而已 111.82.16.232 05/27 18:13: 噓 jkids: 大法官連獨立機關首長都不讓你立法院侵權 42.79.243.107 05/27 18:17: → jkids: 了,現在立法院藍白推的更離譜耶! 42.79.243.107 05/27 18:17: → jkids: 那麼會斷章取義,你藍國昌啊? 42.79.243.107 05/27 18:17
所以你看法條,不看各條修正通過的法案嗎?
只看其中一條喔,那是誰在斷章取意。
即使通過的聽證權也是一樣丫。
第59條-1: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
、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1.個人隱私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2.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有受到威脅之虞。
3.營業秘密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4.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違反前
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這裡的聽證會內容,一樣限縮調查權和聽證權的權力。
你要設立調查委員會和調閱委員會,要先開聽證會後才能設立。
你設立聽證會的內容,不得涉及相關違反人權和涉及外交及國防或其它依法令應祕密事項
。
這些內容請問和釋字第585號,那裡有違背?
: → dakkk: 獨立機關不用被立院問 好幾個釋字說過 行政 101.136.169.215 05/27 18:25: → dakkk: 院下的當然要 101.136.169.215 05/27 18:25: 噓 KingKingCold: 看你這篇文的第一段就知道585你只看 115.43.29.141 05/27 18:28: → KingKingCold: 了前三行 585明明是大幅度限縮國會 115.43.29.141 05/27 18:28: → KingKingCold: 調查權結果被你說成585開綠燈 115.43.29.141 05/27 18:28: 推 jackas103: 解釋文整篇只提到罰鍰,然後最高機密 101.12.151.184 05/27 18:32: → jackas103: 裡面有彈劾、懲戒、徒刑,嗯 101.12.151.184 05/27 18:32: 噓 askacis: 國小沒畢業吧 118.166.207.215 05/27 18:32: → chiangdapang: 為什麼不直接把D槽copy一份送交司法 114.140.88.184 05/27 18:34: → chiangdapang: 機關啊? 114.140.88.184 05/27 18:34: → dakkk: 國會調查權還沒立法 585限縮的是真調會權 101.136.169.215 05/27 18:37: → dakkk: 限 101.136.169.215 05/27 18:37
--
調查權相關處罰應以罰鍰為限 這次要
修的刑法141-1藐視國會罪不就規定公
務員聽證調查就所知重要關係事項虛
偽陳述可以處刑罰 哪裡符合釋字585
?
https://imgur.com/EAYmoc6
你公務員做虛假陳述是你自己的人權丫,但是這裡保留了你可以向行政法院訴願的權力。 你當你去一般法院做偽證,檢察官查出來會放過你喔。 重點在於這裡是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是移送那裡,一樣移送到監察院丫。 在立院還事先幫你開立聽證會咧! 請問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是交給誰處理? 一樣交給檢察官丫,難道是立院自己判喔!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19:08:16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19:10:10又一個刑法141-1跟立職法25分不清楚
的 到底怎麼討論
另外 被告在法庭上虛偽陳述 不受刑
法168條偽證罪處罰 你的法學知識要
加油。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99109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這裡不就告訴你要移送地檢署?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上了立院的聽證會,你不具證人身份?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19:26:26別在把官員當作刑事被告了
官員依法行政,如實答覆是基本的,這需要
先論證嗎
一般司法權能審理的弊案不在立法院
所能調查範圍內,建議國昌快點把D
槽資料送交司法機關檢舉吧
好啦好啦 不要通過才對。不然把小雲叫
去問人客名單怎麼辦
25
所以藍白這波立法,搞到年輕人到青島東路集結、老年人出錢當金主、 然後歐洲商會、兩位前AIT處長、30位國際學者、 台北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到今天39位台灣的法律學者教授也出來發表意見? 眾人皆醉我獨醒是吧。 --3
教授沒幾個,倒是一群助理和副教授,很簡單,年齡上就是太陽花世代的腦殘一代 我一再説,藍白綠的臺獨課綱教改第一代,多説幾句都是一個思想模子 這些助理或者副教授不知道民調大多數是支持立法擴權的嗎XD 一群學術無能晉級渺茫走政治之路想博一下的政治蛋頭學者,不意外 --X
我查了臺大官網,臺大法律系,光正教授就有30位以上 這裏臺大法律系正教授2-3個, 無論從哪個角度,民進黨就是在煽動少數營造主流的假象 1/13立委選舉輸,對立法院擴權支持度民調輸的事實罔顧 輸不起,就是民進黨和哥布林的底色XD2
真心覺得很奇怪 今天他們調查的是譬如疫苗 口罩 等案子 講得好像隨隨便便就可以找人來公審 當你隨便找人來的時候 反擊的力道可不是像現在立院門口這群人 今天有爭議的案子爆
認真說,要講「國會改革」,不會有人有意見,甚至多半是持正面的態度,這些學者出來呼 籲,問題點就不是在要不要改革,而是過於倉促的法案內容真的可能是存在問題的。 不然,為什麼除了公聽會邀請的學者以外,迄今似乎是沒有任何一名學者出來具名明確表達 對於這次國會改革法案的支持的?這個問題,我到現在都沒有看到有人正面回答,反正對某 些人來說只要反對民進黨就是正確的,什麼都不用管。X
雖然新聞是這樣寫 但我還是要告訴大家, 第一個,我先不談是不是民進黨的側翼或親綠學者, 我們本來就是要做有自己思想的人。 但我還是要告訴大家,2
打那麼多就是笑話 真的有要改革嗎? 我不提民進黨8年啦 選舉結束後,要不要看看民進黨和麻柯一開始對國會改革的說法? 那些說法是真的不反對嗎?X
這些學者難道不懂 國會調查權解釋依據釋字585修的嗎 居然還引用 還引用的這麼抽象 我直接引用585國會調查權依據給你看 釋字585: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2
當年民進黨民主前輩要求聽政會證人只要說謊就要關七年 可惡的藍白現在竟然改成只限官員有刑責,而且還只要關一年 藍白竟敢大幅削弱民進黨所提出國會調查的權利,真是毀憲亂政。 --
爆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 號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64
[討論] 藐視國會罪到底有沒有牽扯到人民?委員傅崐萁等 52 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第 11001056 號)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 52 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揭示: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36
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31
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28
Re: [討論] 單厚之在節目上拿釋憲585號替立院辯護根本亂解釋 那句根本不是說其他機關受憲法保障不能被調查 是指其他機關的獨立職權,立法院不能插手 像是檢察官正在調查的案件,立法院不能說要取代檢察官的職權,調閱這個案件的文件 : 2.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 : 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10
Re: [新聞] 國會改革 喊確保說謊權 綠營林志潔惹議→ amyyamada: 111.250.68.126 04/05 19:01 林志潔教授,要不要翻翻看585號釋憲案大法官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9
Re: [新聞] 擴權後「可調閱偵查中案件」 苗博雅批根據二讀通過「民進黨所提版本46-2條」,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 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 公開的行政特權。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3
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 苗博雅:未設制衡恐影響民我隨便一個路人甲去網路上google就可以電翻你這段言論 目前通過版本: 行使調查權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 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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