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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租屋公證 租客違規不能提前解約?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租屋公證 租客違規不能提前解約?作者
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
時間推噓12 推:13 噓:1 →:30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公證還有分有無逕受強制執行
: 有才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沒有就一樣要走訴訟程序,只是法院回不會直接認合約
: 但是有夭壽作法欠2個多月補1個月
: 加上法院通常會讓人有居住權,加上這種強制驅離
: 基本上就是把人跟物清到馬路上(費用你出在討),能不要法院盡量不要這樣
: 另外銀行很多條款要學
: 貸款遲繳幾日未能補繳或因其他債務衍生之強制執行,視同貸款到期
: 本行將一次性收回全數貸款,你帳戶有錢就扣錢,沒錢或不夠就要你補
: 或者是限制登記,在強制執行
: 你也可以在公證契約上寫
: 須於每月幾日前繳納,超過5日經催告後3日未補繳者,視同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
: 合約終止日期為合約最後繳款日
: 並依本起約第幾條違約處理辦法辦理,合約第幾條期合約期滿未搬離辦理
: 合約到期未搬離,違約金以原租金金額3倍計算
: 租賃關係不存在時,出租人得自由進出房屋並更換門鎖
: 簡單說違約就是扣1個月違約金,加上這個月欠繳=2個月押金抵扣完畢
: 已經提前終止契約=租賃關係不存在
: 加上有逕受強制執行,到期本就可強制執行驅離
: 這樣就是遲繳8日就可以叫他掰掰
: 雖然多出來的違約金99.98787%討不到



你這個做法根本就行不通吧?!

所謂的 合約內容與法律牴觸無效


既然要用公證法

就要先看公證法#13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租用建築物的部分

到目前為止 還是適用 公證法第13條


也就說 要強制執行

只有"租約到期" 才能強制執行


至於你公證書裡面寫的一堆但書...

通通違反公證法第13條

這些但書 通通無效


就跟老闆給勞工工作合約寫一堆有的沒的

結果違反勞基法

這些合約內容也是通通無效...

大概就是類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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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32.68 (臺灣)
PTT 網址

a38603608/11 23:13剛剛有問認識的本身律師老婆公證人的房東

a38603608/11 23:13他說他現在也都用這條

a38603608/11 23:14加速到期

實務上 法院有贏過嗎?? 還是只是自己寫爽的?? 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目前這還是霸王條款哩... 有聽說要修法 改成欠租2個月可強制 但目前還沒通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16:14

a38603608/11 23:17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

yo412608/11 23:18有夠爛 當房客真好.乾脆租帝寶來住好了

a38603608/11 23:18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a38603608/11 23:19租約到期了

霸王條款就是幾乎無法破 才叫霸王條款 如果寫這些字 就可以視同提早租約到期 提早強制趕人 全台灣幾十萬房東 會想不到加這幾個字?? 至於有沒有效... 通常都是要上法院 才能得到驗證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21:03

a38603608/11 23:19因違約導致的到期

a38603608/11 23:19文字寫法還是要問律師修

a38603608/11 23:20才不會寫爽的

所以到目前為止... 有利用這合約內容 去法院強制執行過了嗎?? 法院有因為這樣給強制執行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22:59

zoo202008/11 23:22本來就是啊。挑房客要比挑老婆小心。

a38603608/11 23:26欠繳2+1個月我記得是租賃專法內的

a38603608/11 23:27而且不是2+1,2是指押金抵扣完後又欠一個月

a38603608/11 23:271個月押金的是1+1

a38603608/11 23:28等版上律師

這裡有公證法修法草案啦... 針對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但目前應該是還沒通過... 修法草案內容: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 或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建築為目的,而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 法終止,或定有限應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 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 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 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0:40

a38603608/11 23:30簡單說遇到玩法的租霸都死,一般租客好處理

要等這個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修法通過 你寫的一堆合約內容 才不會因為牴觸公證法而失效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2:49

a38603608/11 23:32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

a38603608/11 23:32合意終止沒錯壓

這個是修法草案的內容... 目前在立法院躺2年多了 還沒通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3:49

a38603608/11 23:33只是還有哪個法牴觸導致無效而已

a38603608/11 23:34把合意終止條件寫入合約

zoo202008/11 23:34樓上他就說是草案了還沒有過啊。

zoo202008/11 23:34違反法律的你寫再多也沒用

目前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草案內容(尚未通過)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 或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其實修法的方向 就是要讓你所寫的合約內容可以生效 但目前立法院還沒通過就是了...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7:11

a38603608/11 23:35但目前法條還是已經終止壓

a38603608/11 23:36只是要寫承租方提前終止,還是欠繳日為契約終止日

a38603608/11 23:36寫法有差

attila12508/11 23:37租期簽2個月,預繳制,未繳視同到期.沒規定合約打滿一年

zoo202008/11 23:38先不講契約終止。他明定要租約到到期才能強制執行,我這

zoo202008/11 23:38樣理解沒錯吧?

a38603608/11 23:39沒錯壓

a38603608/11 23:40就是如何讓欠租的合約到期日提前

a38603608/11 23:40加上逕受強制執行

zoo202008/11 23:56公證法有明定要明確的簽期限不能不定期,除非你真的定兩

zoo202008/11 23:56個月而且兩個月重簽一次?這或許可行。

shiauber08/11 23:57合約沒到期,就沒辦法避免啦。

shiauber08/11 23:57遇到爛命一條的,就當做自己雖。

shiauber08/11 23:57房子被白嫖,還要擔心被房客亂搞

shiauber08/11 23:57這就是房東的風險。

shiauber08/11 23:58不然包租帶管 怎麼賺錢=.=

attila12508/12 00:06看來就是加速條款+民事官司=最佳解

bob121108/12 00:06當然是兩次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後,趁蟑螂出門,以維修名

bob121108/12 00:06義,不進租客屋內,斷水斷電拆大門,選我正解!

ChikanDesu08/12 10:20確實是寫爽的 你自己訂的契約根本不能牴觸上位法律

ChikanDesu08/12 10:22合意終止哪那麼簡單 租客只要上法院時主張這條牴觸土

ChikanDesu08/12 10:22地法 自始無效 你等於沒有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