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
整件事比較奇怪的是
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560%往上)
一開始被市府駁回
京華城本來就應該尋求行政救濟
京華城的確也提行政訴訟
但是京華城卻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7月16判決(法院也認為僅是一次性保障)駁回訴訟(京華城公司敗訴)前的109年7月3日,另再循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提細部計畫修訂案,用以爭取本案560%×20%容積獎勵;而臺北市政府竟然也配合受理 (節錄監察院報告)
這邊就是詭異的點
台北市政府前後的立場差異是怎麼來的
既然樓地保障有爭議
訴訟進行中當然是靜待判決結果
結果京華城在判決前趕快另闢蹊徑
照理說這時北市府應該是說
本件訴訟繫屬中請待判決結果再處理
然後當結果出來之後就可以直接再次駁回
偏偏市府就受理了、還通過了
那這樣之前的行政訴訟是搞笑還是幹嘛?
這些疑點跟立場轉換
不是現在用什麼監院忽視台北市施行自治條例就能帶過
況且監院報告也明確跟你說超過560%
牴觸上位規範
台北市施行自治條例也是透過都市計畫法授權頒訂,竟然都牴觸了那也是無法適用
更不用說監院也提到「獲得容積獎勵」、「申請人負擔貢獻程度」,對價明顯不符
總之現在黃33的說法
跟當初法院結果出來硬要轉彎一樣
監院跟法院判決出來後又再拿一條沒寫到的來轉移焦點
但問題就是到底為什麼要一直幫京華城法外創設容積獎勵呢?
※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33/posts/1063998915094395
: 2.轉錄來源︰
: 黃珊珊FB
: 3.轉錄內容︰
: 【國土署長表示:地方政府以 #細部計畫 訂立容積獎勵,#上限不得超過20%,是所有各: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共識。】
: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法定容積)、卻刻意忽略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25條正是地方政府可經由細部計畫可自訂容積率(獎勵)…..
: 台北市既然是以『細部計畫』規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發展局: 依法在細部計畫審議案中審議容積獎勵上限20%,內政部國土署都表示這是全國一致標準: ,公務員應該都很清楚相關法規授權,誰敢知法犯法?
: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 #細部計畫 規定地區: 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並依: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 #都市計畫委員會全程直播公開透明
: #公務員絕不可能明知違法知法犯法
: #都發局公務員與都委會委員幾十個人難道都圖利
: #查了很久才搞懂
: 4.附註、心得、想法︰
: 原來只要地方政府訂定細部計畫,容積率就可以過關,
: 加上阿北公開透明,相信底下公務人員,看來是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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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柯很賤 硬要送錢給小沈
監察院也有講容積獎勵要用台北市土地使用
如果自行規劃就甚麼都合法、那就直接定義
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
黃珊珊故意裝死沒看到
2000%就好了,幹嘛這麼拐彎抹角,就是自己
會怕嘛,不然請柯文哲舉例只要有提計畫的
黃珊珊知道完整引用監察院自己站不住腳
才故意只講560%的
33是不是想進?
是不是一率多20%,是只有京華城有還是其他
人連提的機會都沒有?圖利就圖利廢話一堆
因為柯文哲根本視法如無物啊
想請問rahim03大大 照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1章 京華城是哪邊不符合? 是只能照上面
給獎勵 不能自創新獎勵嗎@@? 這邊不太清
楚 想要了解清楚去反駁小草
小草們真的是台灣人嗎 怎認為台北市屬台灣省
對的 要符合第11章給予容積獎勵的條件
才能給予容積獎勵 不能自創 不然法律規定
不就是空氣了 被架空了
要再講更深入一點 容積獎勵的給予是重大
給付行政 按照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
屬於法律保留事項
沒法律不能做 更別講早就有法律規定了
一直拿台灣省的法律出來講台北市容獎誰教的?
自治條例就是地方制定適用地方的法律
而且之前一直吵的都市計畫法第24條前提就要
基於分區計畫了 現在看來法規從上到下都沒
有適用京華城20%的爭議部分
圖利就是明擺的事實,垃圾民眾黨跟小草
還是會繼續睜眼說瞎話
然後依照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其實京華城不
喔喔 了解
是沒辦法符合部分容積獎勵規定喔
但回饋太多 他們不想
自創的額外獎勵沒有法源+法規不適用 那就是
不合法規
都計法24條最後還是會回到分區管制自治
條例 不管從明文規定 法律邏輯 都沒道理
可以讓你繞過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有本事就修法 把自治條例改掉
沒錯,這也是圖利罪證的關鍵因素之一
就是精華城跟北市府行政訴訟打到一半
先繞過訴訟流程跑去找市長陳情,非常可疑
我覺得是因為窩不知道被嗆到爆炸所以
現在變成阿北知道但行為合法的槓精護
航法
哪來的野雞律師 你有比蔣市府都發局
都委會都懂?
照你這說法 連程序都不可能合法好嗎
監察院也只說不當 沒說不法
然後笑蔡正元 看看人家學歷好嗎
你QS排名多少?
你甚麼專業官司的 比人家市政府的都懂
都委會你確定怎麼講? 要不要去看會議記
錄? 連認定柯文哲沒有犯嫌重大的北院劉德
拿學歷出來講,連勝文大學的排名比
柯的台大醫還高,那當年市長不就該
投勝文而不是柯
華 都認定京華城違法還用圖利收押彭政聲
蔡正元學經歷很強 但他不是學法的
勝文當年還是蔡正元力薦的咧XDDD
而且從經驗和紀錄來看 他很無恥
你確定他講的是他真正認知的實話?
小草會把祭止兀當浮木抱實在是非常魔幻的
劇情
某人先去看看台北市法務局當年說都
委不能自創容積率,就是因為土地分
區使用管制自治條例沒寫,別告訴我
法務局不懂法律喔
蔡正元法學博士 你哪兒?
蔣市府都發局說程序合法
照你解讀管轄權都沒有 還程序合法??
別提當年了 幾個還要被押都不知道
現在總是中立的吧
北京清華大學法學博士 哈 笑了
管轄權都沒有? 你知道什麼叫管轄權?
蔣市府不就沒種 以拖待變而已嗎
好啦 你最有種 人家都發局都說公益 對
價 適法性沒問題 你最厲害最有種
你打啥官司比人家都市計畫的都懂
笑死,,不敢提法務局的說法XD讓我
猜猜他認為都發局跟都委比法務局更
懂法XD
真的沒種啊 監察院都糾正了 不敢正視糾正
內容 只敢講程序合法 這難道很有種?
你知道北京清華QS排名多少嗎 景蛙是嗎
不就因為不敢處理京華城
蔡正元你確定靠實力去念北京清華?
照你這說法 根本程序也不合法
北市府有何資格?
看他發文發表內容很不像
隨你啊 你不會連台大都不是吧
所以市府隨便找個理由以拖待變啊
那就好笑了 出去見見世面好嗎
他又根本不敢處理京華城
你打行政處分官司嗎?
笑死 你是不是不敢針對問題回應?
不敢對不對?
隨你啦 你最有種 比專業的都懂
你比都委會專業?一句話就好
都發局超懂啊 所以林洲民離職
都委會執秘劉秀玲被調職還吃逃過一劫蛋糕
扯到2018豈不搞笑 沒招囉
都委會委員很多反對 或不敢表示意見
都不知道被換掉幾個了
你不知道 講的好像跟委員一樣
有個前都委說違法,人家現在是台灣
建築學會理事長,其他都委幾個比他
專業你說看看XD
不用扯前任 我已說了
你認為最專業的都委會委員講的 笑死
蔣市府沒理由維護柯文哲
所以你解讀的一堆法律都是屁
而且同意的更多你怎不說
蔣市府根本沒在維護柯文哲
還有幾個被押都不知咧還扯前任
啊蔡正元連都委都不是你都能拉進來
,曾經參與會議的前都委不可以提XD
你確定同意的更多?沒有喔
照你解讀 程序違法直接停工
自助餐式得看捏XDDD
還吵個屁阿
米蟲滾懶得理你
同意沒更多 你拿出證據阿
扯前任沒意義 你解釋蔣市府說程序合法
好,都委不是米蟲法務局是米蟲,所
以都委>法務局XD
1月都發局新聞稿寫啥阿
照你這解釋 符合程序個屁阿
怎該停工了 根本無權作行政處分
啊那自創20%容積率的都委會執祕也是
公務員,算不算米蟲?
這件照法律本來就要自行撤銷處分
因為違法給予容積率
但北市府不敢 隨便找個理由拖延
好啦 隨你 浪費我時間
所以你結論 你的法律見解才是對的
那個說違法的都委任職到2020.12.31
都發局沒專業 沒種 垃圾 你最厲害
參與過至少四次會議哩
純浪費生命
對不對我都有引條文 你的條文在哪
都委會講半天講不出法源依據
高調
這是可以客觀看到的事實 你要裝死也沒轍
又再自助餐了,談法律不敢提法務局
說違法,談都委專業不敢提前都委說
違法,只抓自己要的XDDDDD
行政法院打贏 自己加碼投降 有夠神奇
站蔡正元那邊就可以end了,不覺得羞恥嘛?
都委會沒有專業 反抗的都被趕走了
監察院沒有說違法喔
所以北檢什麼時候要打行政法院
不然現在根本沒有容積率違法的問
要怎麼用圖利稿柯文哲
趕快送行政法院才有可能到底圖利啊
北檢在怕什麼
北檢打行政法院?我的天我看了什麼啊 就
說要堅持行政法院認定才有違法問題的話叫
黃國昌吞回去以前整天講人圖利啦
李述德有行政法院認定違法嗎?柯文哲做什
麼移送地檢?
達成20%有很多附加條件,對於台北市以及
其市民都是有利的,財團願意花資金來做
這些建設供民眾使用,政府也用容積獎勵
的方式(目前並無違法)給予建案,看起
來是市府、市民和財團雙贏的規劃,到底
北檢是要查圖利什麼,圖利台北市民不行
?
先說台北市民的利益是什麼?
什麼附加條件?對啊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
條之1到之5有容積獎勵規定但京華城嫌回饋
太多不要啊 什麼市民受利 見鬼喔
還行政法院打訴訟咧北市府做行政處分
威京處分相對人獲益 哪麼誰向行政法
院提起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訴訟?
市政府? 威京?
照這種講法 就不用辦圖利罪了
行政法院先判行政處分違法才能辦圖利
罪 為了護航瀆職犯罪什麼鬼話都能說
京華城賺了13000多坪,施捨242坪青創基地
這是就是台北市民的利益
還趕在卸任前壓線通過不是?
程序合法,但200坪換20%?這個可以去訴訟
33兩年立委完後,還是離開這個黨吧,這些
人不是你能駕馭的,他們不是宋楚瑜,不值
得用一輩子的政治名聲去跟她們玩
宋楚瑜還是有風骨的
柯粉力挺啊 不把柯粉抓起來台灣就沒救
了
46
Re: [新聞] 關鍵公文曝!他曝:柯文哲親批「速審速決我同樣引用鏡周刊 --------------------- 京華城在2001年風光開幕,號稱世界最大的球體賣場,因造型特殊,吸引許多民眾前往參 觀。不過,風光開幕不到10年,2010年即向北市府申請重新開發,時任市長郝龍斌的北市 府認定重建的容積率應以捐地後所餘的7成「商三」土地計算為392%,京華城不滿,歷經36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29
[討論] 京華城是裁量怠惰還是圖利,還是都有?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13
Re: [討論] 容積率違法到底由誰判定啊?再補充一個已經出現在媒體上很久的109年都發局上簽 而且是柯文哲親自蓋章壓時間 整份公文意思大概是說 好啦1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本人非法律背景,查閱資料後將個人見解羅列於下 或有未盡與謬誤之處,還請查缺補漏,謝謝 話說前頭之ps. 本文未說京華城符合都更, 京華城與北市府也從未說符合都更相關條例以10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1、北市府認為京華城案合法? 北市府9/5發的最新聲明是指北市府認為審議程序上沒有違法,但京華城獎勵20%通過理由 有沒有違法尊重法院判決。 2、京華城案到底違反了什麼法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違反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7
[討論] 京華城的前世今生太久不務正業了,是該回歸本業一下。 關於京華城弊案,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一些KOL也藉此發表意見,但其所獲得的都只 是片段資訊,根本沒有觸到本案的基礎核心,亦即京華城的容積率是怎麼從300%,392%, 560%,646%,一直到今天的840%,這一篇文章就仔細來分析一下京華城案的前世今生,以 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2
Re: [問卦] 請問容積率問題 我覺得沒幾個人敢老實說要看有沒有人去監察院陳情吧 郝市府是因為堅持京華城只能用原本商三特的法定容積率392% (商三特是因為京華城原本的土地是工業用地要變更為商業用地 當時的黃大洲市府要求捐地30%,並且法定容積率要打七折) 京華城就跑去監察院陳情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X
Re: [討論] 陳智菡,京華城也有行政法院判決…應該不是吧? 監察院報告 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捐地三成 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80年公布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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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藍白軍師黃揚明說不副署,在野黨可提釋憲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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