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 另外
: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
你就承認自己不知所云就好了,
說實在,
任何一個真的站在法庭過的人, 都懶得回你這種鬼東西,
我只是純粹用你的id 來看看你又來鬧什麼笑話, 才找到這一系列。
一天到晚人家嫌人家推的法案什麼沒有講,
拜託, 沒講的東西可多了, 例如只有母牛生產牛奶, 公牛不生產牛奶.
廢話的東西, 本來就不需要講, 證人請律師/辯護人這件事.
也只有你在法律定了這句廢話後, 會繼續嫌廢話不夠多。
: : 啊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
: : 現在法令不會讓證人請律師,
: : 未來也不會讓讓證人請律師,
: :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講什麼? (笑)
: : 各位,
: : 對於證人的保護,是拒絕證言權啦,
: : 因為證言會導致自己或一定親屬的人在訴訟上對自己不利,可拒絕證言,
: : 拒絕證言權和緘默權一樣,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種特權,
: : 既然是特權,就可以放棄。
: : 從來不是用 律師/辯護人 制度 去保護。
: 壞習慣又犯了,甚麼事情都只懂一半,所以話永遠只說一半。
: 首先,拒絕證言權跟緘默權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 緘默權是被告的權利,源自於不自證己罪原則 (國家不能強制被告自我入罪)。
: 拒絕證言權的依據則更廣泛一些,有營業機密、隱私權保護、避免親人被追訴、避免自身
: 被追訴、保護客戶與委託人間的信賴關係等等。
: 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特權,可以完全/拒絕回答所有問題。
: 但證人只在個別問題裡,大致釋明(其實就是相對不嚴謹的證明)自己確有拒絕證言的原因
: 時,才可以拒絕證言。(涉及親人還我自我入罪的情形例外)
: 兩件事情的法理不一樣,範圍不一樣,行使方式不一樣。把兩者劃等號真的滿可笑的。: 無論如何,出發點都不是基督教思想,而是出於保障人性尊嚴,自20世紀中期才慢慢發展
: 出來的概念。
你充份表現了台灣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 沒有思想史、法哲學的背景,
也就所以只能鬼打牆講支微末節的結論,
完全無法講上層的原理原則問題.
https://reurl.cc/xad8VV
不得強迫其自證其罪與沉默權的區別
首先, 兩者的產生先後順序不同, 儘管.....
從職權宣誓程式和糾問程式中, 根據基督教的學說和教義中產生
"不自我控告的權利",再由此產生"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進而發展出
具體的沉默權制度...
連大陸人都知道的東西, 隨便找就有。
有點水準的教授, 都會在教訴訟法史, 提到人家為何對聖經宣誓,
台灣的"具結"的荒謬和可笑,
以及台式選擇性沉默權的亂七八糟.
我看你不是網軍頭子, 就是在學校教書,
每次看你的文章就很歡樂, 亂寫一通的東西也可以被推的爆,
但其實連這邊一堆人都狂打你的臉。
你下面那些東西我沒耐心看, 恕刪.
--
他應該是靠父母養的魯蛇
我現在終於知道你受的是甚麼程度的法學教
育了:維基百科的法學教育
卡提諾法學派
看卡提諾學法律知識 嘻嘻
說實在, 這邊有執照的人一堆, 大家都看不起成天把學派二字掛嘴上的人, 因為: 沒有站在法庭過的人, 才會把學派兩字掛嘴上。 沒有料的人, 才會嗆背景, 這邊根本一堆有執照的, 誰會嗆背景嗆學派的啦, 蠢~~ (大家只嗆年收入、哪一種車子、住哪一區)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6:44:01可以兩邊都秀一下經歷嗎 秀完才發現菜雞
互啄
我不是很喜歡秀學經歷壓人啦,這樣會混淆
焦點。再說,比我厲害的人多的事。只希望
就事論事,那些人是真的懂,那些人是漫天
胡扯,這一串下來應該夠明顯了,不用靠學
經歷背書
原來你這種廢物程度是有執照的喔XD
不用再裝了啦, 你就是連一件案子都沒處理過的素人, 不用假裝自己會北斗神拳。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6:46:24現在執照這麼好拿?還是你又舊病復發,開
始胡扯了啊XD
如果你是網軍頭子, 你真的能力還不行; 如果你是教書的, 勸你還是辭了, 不要誤人子弟。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6:48:03大家自有公評啦。你的程度在眾人眼裡也就
是卡提諾的法盲等級而已,還想給自己貼金
,嘻嘻。哪來的法盲,以為靠唬爛就能實現
階級躍升喔XD
我客觀看起來court大的法學素養屌打
jump,jump感覺胡扯比較多
我為什麼敢取笑下面這二個? 因為他們連實務上「被告」偕同律師到庭時, 律師能做到什麼程度都不知道, 就只會把鬼打牆書上的東西。 知情的人, 都知道付錢找律師陪偵的, 不是凱子就是傻子, 大家不說破, 只是基於同業禮貌。 然後這個jump2j 一直鬼打牆在說調查時找律師這件事, 講的還不是被告, 而是證人。 真的是... 如另一個人所說, 如果只會吊書袋, 就保守一點, 不要講一堆讓人笑話的東西。
笑死,先把行政機關的定義搞清楚吧!
不用說行政機關啦,他連英歐是議會制,有
質詢制度都不曉得。這種破爛的法學程度,
還想打臉衝胖,嘻嘻,笑死人
卡提弱法學院
LBJ這篇哪裡打臉啊XD?通篇屁都沒講,除了
引用中國百科
還有借名登記契約無效、寫在條文裡的就是
客觀構成要件、大法官對於強制隔離完全不
小j啊你連基本的邏輯都一堆問題 是怎樣現在
唸法律不用考邏輯了嗎?
要求任何要件,民事刑事行政領域能講錯的
連司法院秘書處都能說成是行政機關的,
還有臉講人,這裡有執照的很多,阿你有
嗎?
全部都錯過一遍了,有夠嫩
這咖上法庭,只有被電爆的份,扯甚麼實務
經驗。就像某些低知識分子老愛批評知識分
子讀書一樣,說穿了,就是自卑
這咖就黃國昌網路版啊 談法律只談一半
他沒執照怎麼上法庭,裝的啦!
這個 mms883050 是另一個笑話, 會在我的每一篇,都留言立法院秘書處行政機關這件事, 懶得回, 是因為也是個吊書袋的, 完全不知道實務怎麼操作, 我指行政機關的實務操作, 以及法院的實務操作。 隨便google, 就找到立法院秘書處發的函, 內容就是一個行政處分:
https://reurl.cc/2YXGO6註銷某個採訪人員的採訪證件。 這種事學校不會教, 因為沒有兼行政職的教授不會懂, 但在日常社會生活,就是常態, 多的是各縣市政府的內部單位發函來給你的當事人一個行政處分。 你說它是不是獨立機關, 為何可以發函? 為何不用書函? 怎麼可以這樣給一個行政處分? 這算立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 這樣受不受行政程序法規範? 還在學校唸書的, 才會問這種蠢問題、 才會津津樂道自己懂了什麼, 實務上, 大家只會把這種問題當作屁!! 就是吊書袋的一堆, 才會讓這邊亂糟糟, 或是淨爭執一些低層次、沒水準的問題。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8:06:39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8:09:58是不是沒在學校念過書的,才會覺得英國沒
有質詢、大法官對強制隔離完全不要求任何
要件、寫在條文裡的必是客觀構成要件、借
名登記契約之效力為無效啊?
至少就我認識的,念過書的人裡,是沒有半
個人出過這種低級錯誤啦,嘻嘻
就說你沒料,所以急著轉移話題, 懶得講,是因為你多重問句中的每一個,都可以另開文, 我不是你這種吊書袋的、成天在這裹發廢文, 你也不是尤伯祥、所以我懶得對多重問句回任何東西。 所以才說你和那個ms883050就同樣水準的咖, 被懶得回就以為講對了什麼事情,真的蠢~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20:51:16我根本沒必要轉移話題啊XD
因為你這篇除了引用中國百科以外,毫無值
得反駁的論點
我不知道該跟你講啥,只能一一點出你曾經
一次又一次犯過的低級錯誤囉
像你這種程度的咖,犯過的低級錯誤我能講
半天吧
我是不知道你要另開甚麼文啦,全部被我電
過的點,還想開文自取其辱。歡迎啊嘻嘻,
先從英國沒有質詢這點開文如何
看我怎麼一條一條的電爆你
半桶水的法盲,嘻嘻,摸過小六法嗎?還是
全靠維基百科?
還有啦,不用假裝自己不愛發文啦,還特地
找我的名字來回欸。很明顯前幾次被我電太
慘,嚥不下這口氣嘛。承蒙厚愛啦,想被電
,隨時tag我欸,我絕對滿足你的癖好
光這個系列就回了4篇,回別人的時候很勤嘛
,被我電的時候又說沒空了,真慫
真的崩潰得很慘, 哈~
※ 編輯: court0043 (101.10.1.6 臺灣), 07/19/2024 15:34:56爆
首Po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9
這一題我會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 :這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 :法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2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2. 黃國昌說: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1
」 : : 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的 合 : : 性篩選。 : :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3
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2
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1
其實就立法的技術而已, 一個方法是直接罰鍰、刑罰(包含罰金), 另一個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給予不利結果, 例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完全看不出來對黃國昌講的, 有什麼好不滿的。2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另外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來請律師的權利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1X
就問你一句啦 Dpper是不是支持官員說謊?? 你可以說法不夠完善 哪裡要更好 但現在官員就是一直說謊裝傻 被問到見效轉生氣就反嗆1X
小j我說過很多次了 你掉掉書袋就好不要講太多論述很醜 「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基本上是對的 只是必須要「主席同意」為前提 今天一件事在有前提的情況下是可行的
爆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對於質疑聲音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53
[討論] 台大法律林教授說國昌 亂抄一通熱騰騰的〔 阿苗的台北百科全書〕6/12 這次請到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林明昕 〔34:45逐字稿〕 那所以說,各國的憲政法治制度不一樣,22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可是國昌沒有告訴你們訴訟法上「證人需要依法具結」 現在條文有具結規定嗎? 沒有 立委有依據要求證人具結嗎? 沒有13
Re: [轉錄] FB 黃國昌 「機關代表人」與「訴訟代理我鬼哥來幫黃國昌補充一下。 黃國昌說立委不能執行律師業務,所以他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這點是對的 。但是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3項第1款規定:「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 人: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原來黃國昌已經忘記或者徹底放棄他的法學教授身份了,黃國昌已經拋棄過去的自己了,這8
[問卦] 英國法院證人一定要對聖經宣誓嗎?剛剛去旁聽一件兇殺案 因為在英國領地發生的就用英國的方式審案 一開始是控方佔優 但辯方找到有力證人 眼看形勢逆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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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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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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