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同共有土地在分割前有可能被法拍嗎?
最近突然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說要我去辦理土地權狀,是日治時期幾經波折傳下來的(家族自清代就在台北市了,可惜不姓連)。
https://i.imgur.com/OfNkZ9o.jpeg
今天辦完洋洋灑灑有九張土地權狀。實際上因為年代久遠,子孫眾多,加上又是公同共有,傳到我手中,我連其他共有人有幾個都不知道。
現在似乎只能等看明年稅單。如果家族有勇者都出面繳清或是為數不多就算了,畢竟是祖先的努力,不然光轉移就要全體持有者同意,這比同學會的難度還高吧。
不過我稍微搜尋了一下,同地號今年居然有被法拍的紀錄(看是某人因卡債被強制執行),可是我們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有可能只有某人的持份被強制執行掉嗎?還是債權人到時候會幫我們辦理分割?有人有繼承到公同共有土地的經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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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拍賣的人的持份被拍掉...因為我大堂姊的持份就是這樣
被拍賣掉的,不過會通知有優先承購權的人.
不過我家族那個是林地,拍定的是375的佃農.他只買持份
ps.那個持份我爸是第三代,堂姊是第四代..目前有第五代的所
有權人....全體持有人同意這種喔..北市建地都更都蓋章成功
法拍是一回事,能不能拍掉又是一回事..我大堂姊被拍的是某塊
共有農地..買方也知道沒人會買,三拍才去拍
這種有人敢去拍嗎
公同共有可以法拍 但只能取債權人的持分 其他的回還給其他
持分人
不過其他持分人有有優先購買權 你可以考慮買下來
這樣地還是你們的 只是少一個共有人
謄本一查不就知道了 不用等明年吧
陌生人去買這種 會有什麼好處? 實在想不透......
等一下我記得 應該是賣持分 不是賣整塊地
似乎只有抵押權才能賣整塊地
如果是有價值的土地趕緊買下來,默默吃貨的概念。
公同共有還沒有分割持分吧
我查到了 債權人代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你可以看一下變價分割
大安地政發的土地權狀九張 氣勢超強
變價分割會換成錢 如果大家都要土地 不一定好
我記得繼承登記時就可以直接登記成分別共有 不用事後再分
割
權狀上的權利範圍沒寫公同共有的話,那就是已分割
沒辦法法拍 執行法院會叫債權人提起代位分割消滅公同
共有關係才能拍 如果是很久很久的土地 光是找繼承人
就會花很多時間
公同共有是沒有持分的 跟賣持分地不一樣
公同共有就是談不攏 怎麼切
公共共有是因為繼承 繼承法會規定每人繼承的比例 一定可以
切
除非你們繼承物還有房子 現金 動產 跟土地的集合 這時就要
變價分割
當然不想賣土地 就要協議了
那種日據時代留下來的林墓田地,沒有價值,持有人百餘
人,真的非常困擾,大部份根本都沒有往來了,分割不了,
有的連人都找不到了.現在我家也面臨相同的困擾,很麻煩
!
因為你可能只有公同共有其中1%的權利範圍 其他99%的部
分有人是分別共有 還是可能被強制執行
調謄本會比較清楚
我老媽娘家那邊宗祠改建是用登報公告之類的..也碰過找伯父
們外公的後人的(已被徵收提存在法院XD)...我的感受是..有價
值有利可圖,就有外人會協助來想辦法.沒價值就沒辦法.
只要是共有人 那怕是一咪咪 都可以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
所以可以先取得一小部分持分 去對整塊地起訴分割 拍賣
時再優先承買 所以還是有人不嫌麻煩去投資這個
借文請益一下,若是分別共有的土地,上有建物,持有各1/2,
欲出售是否需共有人同意才得處分?先謝過各位神人!
分別共有就只有優先承購的問題
公同就很麻煩 因為本身就是沒談好才會這樣
沒談好的原因很多 總之就是沒共識 那怎麼可以侵害權利
除非你是分別共有持份狀態才有權利
公同共有跟沒談好沒關 公同共有還是有潛在又有部分可以知道
占比
潛在應有部分
分別共有基本上還是共有 多數決 如果只有兩人 當然要對方同
意
這邊公同共有我只指土地 如果是其他權利 例如股權 那就是沒
談好
訴請變價分割 如果沒有地上物的話 勝訴機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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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張善政夫婦擁66筆土地 還有價值千萬金條這跟謝龍介昨天那篇一樣,都只寫筆數不寫面積跟內容, 加上一般人對土地法規內容也不熟,看到筆數就高潮, 權利範圍持份、共同共有、公同共有大概也分不清楚, 以這篇來說54筆土地看起來很多, 張本人比較大面積的土地是在花蓮壽豐壽山段,8
Re: [新聞] 父逝留1500坪地 她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這種東西,完全不用去想說「婦人錢很多,只是怕家人會爭吵」 錢很多的人,根本不會認為再多一筆財產是什麼麻煩事 所以根本只有一個可能,而且大家也都不用再亂猜,真的就是那個唯一的可能 就是當事人不想因為自己的財產多了一筆土地後,本來可以領的像低收之類 等相關的補助就沒了6
Re: [請益] 持分房屋買賣這個情況我剛剛去爬了一些文 共有,分成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常常是源自於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後,沒有辦理分割遺產,就公同共有的部分沒辦法處分的5
Re: [請益] 土地(崎零地)過戶問題?~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 要旨:公同共有物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於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單獨 拋棄其潛在應有部分權利事宜 內容:案准法務部107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703509160號函示略以:「二、參照司法實務見 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判決),繼承人1
Re: [新聞] 父逝留1500坪地 她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在這邊更正一個觀念 在分別共有的情形才會有所謂「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的話 你在登記簿上面看都會是1/1 不過因為相關法規 沒辦法立刻借錢倒是真的 : 這個「應有持分」,你沒辦法賣這個持分4
[請益] 請教物權問題請教2個物權問題 Q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有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嗎(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可否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 我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項優先承買權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人之一仍具共有人身分,自得單獨以其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似乎都不包含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例如:2
Re: [問卦] 從遺產稅徵收看台灣財富分配不要以為繳遺產稅就是有錢人,被遺產稅壓垮的大有人在,到最後只好拋棄! 那就是公同共有土地,台灣太多這種公同共有土地,一代一代下來,有多少人都不知道了 你要分割?不行!買賣?不行!貸款?不行!就是一疊廢紙! 但繳遺產稅時,國稅局會把你繼承的分配比例算的清清楚楚課稅, 沒錢繳拿繼承的土地去抵可以嗎?不行!會先查你好處理的資產!2
Re: [請益] 土地所有權狀問題不是喔 公同共有代表你是跟其他所有權人 一起持分這7/25的產權 如果這個公同共有人有10人 等於A只持分了7/250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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