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你說 noway沒有專業知識,搞不懂還嘴硬就算了,連吳宗憲都想洗,也太硬要了。
: : 吳宗憲原話怎麼說的?
: : 「法律分成兩種部分,分別是法律條文規定及判決判例,法律設立完成後,就會有很多判
: : 決判例出來。」
: : 人家開宗明義討論的是法律位階的東西,說明他所指的判例根本就不是你所謂「正常人依
: : 照白話中文」所理解的判例,而是在我國實務底下,實際上具有相當於抽象法規位階的判
: : 例。這根本不是甚麼用語不精準,他自己在講甚麼他清楚的很。這都想洗,真難為你。: .... 我大概知道你什麼背景了:
全篇充斥著低級錯誤
: 公法組的研究生或學者, 沒有或幾乎沒有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公務員職務經驗,
: 也就所以完全聽不懂別人說什麼, 因為你不知道,
: 然後就只能講在課堂上你聽到的。
: 我國的司法官也好, 律師也好, 都必須經過一個官僚化文書訓練的洗錬/屠毒,
: 叫做書類製作,
: 也是新進律師最難跨過去的檻。
: 這洗鍊/屠毒 過程在幹什麼?
: 在把學校教的東西洗光光、用書類教學的方式把錯誤的東西烙印在腦海中,
: 你以為是在教書類製作,
: 實際上是inception.
: 為什麼說這個?
: 因為書類製作的格式要求, 第一段是「按...」接法律,
: 第二段是「查.....」接事實 及理由,
: 第三段是「綜上.... 其餘攻擊防禦於本案之認定無影響,爰不贅述,附此敘明」
: 你知不知以前的判例也好, 現在的判決也好, 寫在哪一段?
: 有被屠毒過的人都知道: 第一段!!
: 這代表什麼?
: jumpj2 你認為的沒有拘束力的裁判,
: 在台灣超過70年的司法實務裏, 「實際上」就是法律,
: 尤其是以前的判例制度!!
: 我只能說你狀況外,
: 因為敢出來電苗博雅、黑熊的, 一般都是被假設有台灣實務經驗.
你這就是在狡辯了,判例跟判決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判例才有實際上的法律效力,判決上並沒有。
法院在裁判書中如果沒有援用判例,或者改變判例見解,會被撤銷發回,律師如果爭執與判例不一樣的見解,會被判決敗訴,相反的,判決則否。
你說一般人不懂就算了,你好歹看起來受過一點點法學教育,還說判例跟判決一樣,純粹是硬凹。
: : 誰告訴你所有法律都是這樣運作?你舉的案例,不是民商法就是訴訟法。
: : 前者以契約自由為主導思想,法律介入是越少越好,這才會經常碰上法律沒有規定,需要
: : 法官去詮釋的狀況。就拿你凶宅的告知義務來講好了,這種情形根本不是法律不夠明確的
: : 問題,而是法律根本沒有主動規範買賣契約當事人間的該等權義關係,這才仰賴法院去引
: : 進德國學說上的誠信原則暨先契約義務。借名登記契約也是相同的概念,民法並沒有針對
: : 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作出具體規範,法官在衡量借名登記契約時,大抵也是從契約自由的
: : 角度出發,去審認契約的效力內容。這跟存在一個裁罰性公法規定,而這個法律極其不明
: : 確、範圍亦無從界定,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
: 很典型的台灣公法組出身的人會講的話: 「你講的是民法/刑法!」
: 我每次都傻眼:
: 請問, 法學緒論的標頭有這說是民法法學緒論, 那是公法法學緒論?
: 法釋義學有在跟你分民法法釋義學、公法法釋義學?
: 真不知道這種想法是哪一家法學院開始亂教的,
: 明明就在同一個法律體系裏, 行政訴訟程序更是幾乎直接引用民事訴訟,
: 某些國家更是行政民事一體... 或者說他們沒有所謂行政不法的概念,
: 但台灣公法組出身的, 就是喜歡劈頭說「這是公法」,
: 好像先圍出一個圈子, 就可以有自己的玩法、自己的遊戲規則,
: 但實際上有實務經驗的, 都只是暗笑... 相信你也遇過n次,
: 因為你是那種極度偏頗於只唸所謂「公法」的人,
: 所以沒有把九科國考必考科全部唸通,
: 甚至完全沒有真實操作過訴訟法。
: 所以基本上這部分我懶得回,
: 你說我舉的都是民事、都不適用,
: 我聽起來就是「海洋法系法律不適用於台灣」的唬爛。
: 根本就是低級問題.
: 我敢講你沒實務經驗, 是因為那幾個例子都很有趣,
: 有趣的地方在於:
: 1. 票據的原因抗辯,很多律師不會用, 因為這種解釋違反「反面解釋禁止原則」,
: 這是實務運作「硬凹」出來的東西, 但和法律邏輯背反,
: 因此很多很多很多律師不知道可以這樣用。
反了。票據原因關係抗辯幾乎沒有人不知道。
會說出這句話,本身就跟實務脫節了
以一個滿嘴實務的人來說,挺諷刺
: 2. 借名登記部分, 則是多年前我和一些人開砲、多年後才開花結果,
: 實務上大轉向: 從合法, 變成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錯了。
借名登記契約不是當然無效。
: 3. 兇宅則是法院為了層出不窮的糾紛, 而在判決實務採納,
: 但實際上起跳點、墜落點是不是兇宅、兇宅有沒有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 全是問題!
: 為了解決實務問題而採用民間概念的用詞,變成了一個超級不明確的名詞.
混用概念
你舉的案例,是沒有法律去規範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時,法院依照雙方的真意還有誠信原則去填充契約內容
這跟存在一個裁罰性的法規,而法規本身不明確,是不一樣的事情
完全在問A答B
: 4. 行政、民事二元處理的國家如台灣, 行政訴訟法一直引用民事訴訟,
: 但這二個法律卻常用詞不同,
: 而且行政訴訟因為施行不夠久, 所以在沒有判決先例的狀況下,
: 且行政訴訟以特定訴訟類型的方式立法下,
: 法官常常只能自己看著辦。 或者: 濫權亂做。 等後人糾正再說。
: 因為你沒有實務經驗, 所以你直覺認為我在講民事的法律補充、不成文契約,
你沒看懂我的原文
我在說的(針對你舉的案例),不是民事法律補充,是契約補充解釋
我原文並沒有援引專有名詞,但說的一直是這個概念
會誤解我在講法律補充,也是滿奇怪的,因為我內文其實把概念講得滿清楚
難怪你會一直以為這跟法明確性是同樣層次的問題,因為你自始就沒搞懂我在說甚麼
: 但有實務經驗的人,就知道我在講「法律的運作本來就是靠判決的累積」,
: 而不是靠「完美的法律」,
: 成天躲在學校裏的, 才會老在那邊幻想「完美的法律」、「有智慧的選民」.
偷換概念。沒有人在討論完美的法律。
: : 我不清楚你在哪受的法學教育,但我肯定不是什麼好地方。是個法律人,大一應該都學過
: : 憲法對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基本上不直接介入,但對於公法關係則採取直接控制,換句話
: : 說,拿契約法去解釋公法上法律明確性的爭議,根本就是張飛打岳飛。
: 你就不懂啊. 同上.
: : 麻煩釋字看清楚了,不要甚麼都只看一半
: : 釋字 432的理由書
: :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
: : 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
: : 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
: : 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
: : 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 : 大法官明文承認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同時也要求不確定法律概念不能逸脫一般人可理解其
: : 內容、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司法機關能夠在具體個案中加以適用的程度。
: : 大法官「從來沒有」說過只要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就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 : 讀法律的,最忌諱斷章取義,下次不要再犯這麼低級的錯誤了。
: 又是學院派的純理論!!
: 這位大哥, 你要不要數一下, 從這號解釋文出來後, 違背明確性的有幾件?
: 你有在關心法律修正的話, 就知道這號解釋出來後,
: 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根本大爆發,
: 連尤美女他們推的刑事類法律, 都可以一直用「無故」,
: 啥是無故? 無正當理由?
: 構成要件就是要描述什麼是無正當理由, 結果認定標準卻又是無正當理由?
: 所以無正當理由是結論也是原因? 結論=原因 不就循環辯證?
: 這種循環辯證式的立法有被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
: 沒有喔,
: 一件都沒有!!
無故其實就是無阻違法事由的概念,你甚至可以說是贅文,因為刑法對於阻卻違法事由
已有具體規定
這都不懂我其實滿訝異的
: 更不用說其他行政命令、授權命令, 一堆「經主管機關許可」,
: 或者陳時中在用的抒困條例第七條「可以為一切必要之處分」.
: 以上有被認為違背明確性原則? 你知道這種法律的量有多大嗎?
釋字690號解釋過
解釋標的不同,但同樣是針對一切必要處分作解釋
: 呵呵~~
: 走出象牙塔啦, 才不會被人笑翻卻還自言自語別人斷章取義,
: 還是「說一半」什麼的,
我更正,你沒有斷章取義
你應該是一知半解釋
: 就很初階的東西, 但沒出校門的就老喜歡鬼打牆講這個.
初階的東西怎麼還錯這麼多啊啊
--
他們是不是很想鬥倒你啊?一直疲勞轟炸欸
我也不知道哪裡突然冒出的半桶水法律人 可能被針對了吧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06/21/2024 13:45:39下面又回一篇了,雖然我覺得兩邊都各
自有各自的想法,但都沒辦法說服對方
,好像沒有什麼繼續的必要
因為不打勤不打懶 專打不長眼摟
你要承認自己的邏輯謬誤了嗎 這不用法律見
解吧噗噗
我之前就黑單掉的應該不是突然冒出
來 但被針對倒是很有可能
我猜他接下來大概會凹說690沒提到紓
困條例之類的 但忽略
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目
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且事涉
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之審
查自得採一般之標準,毋須如刑事處
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
準。
笑死 真的猜對了 他的690真不知道怎
麼看的
就一群黃一半啊
中文又不行的那種
還有一個打字必強調噗噗嘴巴放屁的帳號輸
成這樣還能恬不知恥一直奔潰跟騷
看不懂,不過給個推
從來就不是各有各的道理,j版友的論述
就是基本上具有法學素養的論述,c版友
口口聲聲嗆對方不懂實務,我才覺得通篇
胡說八道
12
首Po前情提要 #1cSlaD-F 這是你說的 我是不太懂憑甚麼一個自稱法律人卻有這麼明顯的邏輯缺陷 覺得一個法案有問題居然是「會讓人心生恐懼」? 對照你迴避一整晚的覆議案第七點「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19
正常人只要看過我的原文,就會知道我所指出的法案問題,是他的內容不明確、處罰範圍 過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因為這些原因,所以會導致受 規範者心生恐懼。 問題點不是心生恐懼,這只是附帶的後果,真正的原因,是法條不明確、過度擴張、無法 預見、無從審查。8
你的問題在於用學術研究的心態在看一個實務上的法案 學術上當然可以用想像的擬出法條 但實際上路肯定是另一回事 這種認為法案應該萬無一失再上路的心態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17
偷換概念。 沒有人要求你的法案要完美無缺,只是拜託你不要出現一堆低能的漏洞而已。 :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 : 其實前面把「心生恐懼」拿出來講就知道你要嘛是為了槓 沒想到同一件事情要跟你解釋兩遍。不過沒辦法,有些人的大腦就是不能負荷太複雜的東2
當然不是我說得算。 理論上,應該是立法者要負責指明法條的適用範圍。 可是,「我們的立法者自己也不知道啊」顆顆。 : 我不就說了 一個共識不可能100%的人都滿意 哪來共識?上一篇才打臉過你,這篇還在跳針27
立法者知道啊 法案範疇不都列出來了 他們不知道的是邊角難以判斷的 啊你拿那種邊角的說「立法者都不知道」 容我直言 「你有邏輯嗎」?6
聽我一句話可不可以不要在圍攻小J版友了,請 大家給個面子放過小J好嗎?政黑的和諧需要你 我一起的努力,大家一起罵政客不是很好,我先 示範一次,馬英九請吃屎謝謝。 -----34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我是覺得啦 你要胡說八道可以,沒有人禁止你
爆
[討論] 吳宗憲:法律設立後就有很多判決判例出來吳宗憲澄清,他昨天的意思是,法律分成兩種部分,分別是法律條文規定及判決判例,法 律設立完成後,就會有很多判決判例出來,這些例子後來才能綜合,再跟大家報告。 吳宗憲強調,懂法律的人都懂,法律設立後才會產生判決或判例,可能他當時並未說明清 楚,這比較不好意思,但絕非「立法後再來跟大家報告」。爆
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看到推文講到輕判問題 我認為這還是在能夠理解的範圍之內 畢竟刑度法律上的規範本來就是在一個區間之中 讓司法官依照犯罪情節而增減 這本來就是法官的權責15
Re: [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推 KAWABONGGA: 你先想想看為何判例制度會被廢除,廢除理由為何,再 05/20 12:04 → KAWABONGGA: 看看你這篇文,你就會有答案了 05/20 12:04 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 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12
[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舉一個之前在LAW板討論的一個例子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 其中地方法院判決提到: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5
[請益] 大法庭制後,還要背以前的判例跟決議嗎?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也一併廢除。 其餘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則回歸裁判之本質-- 即終審法院某一庭先前所為之「裁判」,與未經選編為4
Re: [討論] 吳宗憲:法律設立後就有很多判決判例出來判例明明就還有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 (1)判例:僅有要旨而無全文的判例將停用。未停用的判例已無通案拘束力。 (2)決議:不再以決議制度統一法律見解。現有見解仍可當參考。 (3)判例與決議效力,不再凌駕其他裁判之上。1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看來你是法律人,但靠著會用法律術語、抓人語病後放大檢視, 不是什麼真功夫, 只是用術語在掩飾而已。 判例廢除可以看這個:3
[請益] 為何大法庭實施後聲請釋憲要限定三年內?D=1252 六、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一) 刪除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57條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刪除行政法院組織法現 行條文第16條之規定,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X
Re: [新聞] 立法後再說明反質詢? 吳宗憲澄清:是指國民黨吳宗憲立法委員你是綜藝天王吧 還在那邊判例 判例早就廢除了 真的很可憐 修法不知道在修什麼- 這種把判例幹掉但是無新法或新法或又不回溯適用下 信賴保護與法安定性確實會受到挑戰 因為在新法未有之前 判決違背法令或適用法令錯誤 本包含"判例" 如今判例不是因為見解不再適用被廢止而是有新法或因上述而廢止 雖然判例內涵可以當成法源則於裁判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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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為啥柯蓋個菜市場要210億?23
[討論] 為什麼中國習近平反腐敗會失敗?9
[黑特] 蔡英文根本留一堆爛攤子給賴清德吧8
Re: [討論] 青鳥放中國新年嗎?13
[討論] 陳智菡真的很有企圖心18
[討論] PGtalk策略長陳茂嘉怎麼沒人討論?X
[討論] 苗博雅選台北市長破學經歷最差候選人紀錄4
[黑特] 111小草想要找賴品妤這型的女友31
Re: [新聞] 爆前市府秘書長交京華城資料 陳智菡:北檢19
[討論] 民眾黨要人對柯無罪推定就是在雙標阿XD1
[討論] 警消替代率增加,50年合計多支出1700億8
[討論] 111上街要戴幾個保險套才夠?5
[黑特] 檢察官:北檢起訴書亂寫9
[黑特] 當板主最討厭的其中一件事5
Re: [黑特] 洛杉磯大火快燒到賀錦鯉的家了2
Re: [新聞]遭爆收前北市府秘書長京華城資料 陳智菡認了:不能跟前10
[黑特] 今日的詐騙看板來了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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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小草的邏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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