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
※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銘言:
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
- 「虛偽陳述」的判斷不易
政府官員要面對立法委員漫無邊際的提問甚至現場抽考,特別是有些立委提問常常非常長,跟在表演一樣時,情境跟刑庭交互詰問完全不同,這時候到底能不能100%毫無錯誤的回答?特別是如果不能完全掌握立委的提問,或者立委本身提問就有錯誤時,這時候政府官員的回覆是不是很可能就有成為虛偽陳述的風險?比如立法委員的提問本身就夾帶錯誤資訊,又非常強勢不容官員指正時,官員選擇敷衍或者順著錯誤的概念回答時,這樣算虛偽陳述嗎?
- 立法委員虛偽陳述,是不是也該處罰?
草案以最大的惡意揣測官員,卻似乎以最大的善意包容立委。如果從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 – 維護議會質詢品質 – 出發,對虛偽陳述的立委似乎也應該立法處罰。這樣才能卻
保議會上的資訊真實性,健全議會上的溝通與立法。
- 處罰「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定義不明,很可能違反憲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
- 質詢時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有刑責
甚麼叫做「重要關係事項」?立委們向來漫無邊際亂質詢時,是不是政府官員在覺得無關個人公務的事項上說謊也要被處罰?或者,如果不是立委質詢問題的範圍,但政府官員回答時講了別的事情有虛偽不實,是不是也會成立這條罪?只是用「重要」與「關係」這些不明確詞彙來應付,根本沒辦法回答。事實上,如果立委質詢可以不是在罵人或亂問作秀,這個要件不明確的問題應該會降低許多,但立院這麼多年的狀況就是你知我知。
2. 程序篇 (聽證程序及藐視國會)
- 主席可以拒絕律師偕同證人到場
外國法例上,證人接受聽證會傳喚時,可以偕同律師到場。國眾版草案卻規定,聽證會主席可以拒絕證人此一權利。
- 不必告知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在訴訟上,證人如果有特定的正當理由(比如不自證己罪),可以主張拒絕證言。但由於證人未必知道自己有拒絕證言的權利,因此訴訟上,法庭都必須告知證人。國眾版草案缺乏告知的規定,導致證人縱使有拒絕證言權,也因不知道可以主張,而形同虛設。
- 完全沒有迴避的規定
法庭上,當法官對於審理中的案件具有利害關係時,比如你是被告的親屬、你是被害人的家屬等等,訴訟法上都有法官應該迴避的規定。但國眾版的草案卻完全沒有,無法擔保聽證會調查程序的公正性。
- 當證人主張拒絕證言權時,由誰來決定證人可不可以這麼做?
在法庭上,證人可能是被告傳的、可能是原告傳的,某些情形(刑事訴訟),也可能是法院為了釐清事實自己傳的,當證人選擇拒絕證言時,法院因對於這個案子沒有利害關係,可以居於中立第三人的地位,判斷證人可不可以拒絕證言。反之國眾版的草案,立委對於牽涉自身利害關係的案件既不必迴避,且多數立委的法學素養亦不高,交由立委決定證人能不能拒絕證言,存在疑義。
- 綜合上面的缺陷,會得到一個令人不安的結果
聽證會傳你來做證,立委可以不讓你偕帶律師,也不告訴你可以拒絕證言,即便你主張拒絕證言,也難保立委可以公正的允許你這麼做,因為這個立委根本不必迴避,很可能本身對於案件就有利害關係。
3. 個人感想
反正國昌老師提出爛草案也不是第一次了,反滲透法、勞基法,他都出過包。這次又提出這麼殘缺的法案,完全不令人意外。
--
范教授實體篇類似的論述重複太多了 QQ
這也可以側面說明,草案的某些問題,並不是一兩個人在造謠,而是很多人的共識吧
笑死 法綠人的見解
你是不是掰不出理由護航法案,才會選擇扣帽子啊? 能不能像一個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就法案內容實質討論?
恩 可以,只是范教授內容可以再更精簡點
有些人只看的到顏色 完全不懂這種擴權
有多嚴重 可能已經不知道萬年國會的事
了
KMT找不出一個有公信力的學者幫他們背書
這幾個點挺受用的,考量到立委質詢品質
不曉得國會改革能不能同時規範立委質詢
時候的內容跟態度,不然到時候一堆案子
看完我只覺得 讓翁曉玲和刑法草包國蔥來搞
送法官那邊,反而會累死法官
真的是一個災難
講到累死法官 藍白說要廢考監 那考監原本
業務不就要有單位來扛嗎?
也是一種累死
到時可能就參考三權分立吧
兩院的業務內容看回歸到誰那邊去
不覺得立院有那個量能去扛監院的業務
真的這樣下去 組織再造又是個大工程了
連翁曉玲他的大法官老公都不敢出來幫
老婆背書了
簡單說已經侵犯了行政權 司法權
這就只能等到時候他們提廢考監的配套了
然後聽證調查的部份問題一堆
兩院制國會改成參議院負責
不是有主席嗎?怎麼會問誰決定這種蠢問題
53-3 這個算有迴避事項吧
羅智強這些版本都已經廢掉了也,現在是
要以黃傅新版為準,
之前那28個版本都是沒用的,真的有夠
好笑XDD
誰能決定?要看他跟這個案子沒有利害關
係。跟案子有厲害關係的人就不適合做這
個決定。比方外交國防委員會徐巧芯立委
的案子 主席是召委馬文君。由馬主席來決
定就不公正
翁曉玲委員貼的 國民黨/民眾黨國會改革
法案協商版 是最新版吧?
再修正動議的版本已經是不予增訂的
而且其實羅智強裡面準用的那兩部法,
都只把利益限縮在跟金錢有關,跟訴訟
法的規範密度差太多
最左邊那欄才是最後的版本
這是民進黨提出要做的法案,怎麼一直
打民進黨的臉呢?
綠的真的很怕,因為連綠版本都不敢提出
送實質討論,只有一路反到底
推整理
看起來53-3國眾要用民進黨版的修正動議
?
左邊現行 中間國眾 右邊民進黨
這樣也不錯啊,取各家之長
被檢警傳喚當證人.也不能找律師陪同問話
藍共
推
民進黨有擋一些誇張的 不像藍白
這篇很中肯
特留尼希特
推
他提爛案還得意洋洋的說最高機密
看起來真的很怕行政院說大實話
是整個民進黨這八年都在貪噢不
越來越誇張了
國會改革就是國會擴權+舉手不記名表決
最大的問題是藍白腦殘看不懂法律人在說
什麼,只會跳針
考監廢掉就回歸三權分立架構而己
考試院基本上是降級
花蓮王的狗不是說很多片法律的論文www
反正他們覺得懲罰民進黨就是爽呵呵
笑死 偽證罪構成要件看一下也有虛偽陳述
差別是法庭上的檢察官、法官、律師面對證人,比較不會蝦雞巴亂問。證人有沒有虛偽陳 述,判斷上容易很多。反觀質詢,立委很喜歡亂扯一通,官員敷衍應付,是藐視國會嗎?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這條在草案中有寫嗎 ???
有。 你連草案內容都不知道,在那邊蝦挺什麼?
他們只在意自己想要的 不會考慮專業
這就是重點 美國國會聽證會其實也是作秀成
份>>做實事 你要作秀但卻還要讓作證的官員
只能被你踩 不乖乖被踩或言詞出錯還有吃上
刑責 那就太過分了 明顯權責失衡
33
首Po早說之前還沒看到確切的條文先讓子彈飛一下 現在條文有了 就算不論聽證調查權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 光是藐視國會罪的部分就被好幾個學者批評粗糙 不管是實體部分還是程序部分都寫得很差勁 完全不懂藍白在急什麼3
這是一定的 1.首先他的專長領域在民事訴訟法 這公開資訊,他寫的文章主要都是民事訴訟法 2.黃國昌以前站在道德高點監督人 才有辦法整天嗆人來辯論X
越多學者出來就越打臉黨網軍測翼的造謠黑箱嘛,點第一 個什麼書楷的要看,一開口就在那邊藍白,根本是網軍側 翼的形狀,也看不下去了 --X
8年來失蹤的憲刑法學者又出現了也算是賴總統的政績吧 8年來,政府用一紙行政命令開放美豬,法學者不表示意見 8年來,政府用抽象法律(一切必要處置)把中武漢肺炎及疑似會中武漢肺炎的人民關在家 限制自由,法學者不表示意見 現在藍白掌握立法院,法學者又可以上工啦X
先不談藐視國會罪的問題,我以為台灣的立委們不分黨派的整體法學素養是低下的,真的是 不用太期待他們,尤其如果有政治因素涉入的話。一堆立委讓人感覺自己看不懂就算了,連 花錢請助理的錢似乎都省了,只會因應社會案件提出一堆白癡修法內容,令人啼笑皆非。 翁曉玲的學術專長是憲法、行政法,黃國昌的學術專長是民事訴訟法,似乎都跟刑法沒太大 關係。林思銘跟吳宗憲就算了,實務家不見得有辦法像學者般深入討論法理基礎。10
不好意思問個小問題 根據國會改革最新版本 當質詢涉及外交國防機密事項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回答 意即主席具有解密權能嗎 若主席不同意但其實該項目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範圍內1
回答R板主: 范耕維是李茂生門下金剛之一, 李茂生門下有幾個拍馬屁拍得特別勤、言必稱李茂生的, 包括鄧湘全、劉家丞、邱丞正、范耕維,沈伯洋反而少一點。 會跟李茂生混一起的人,基本上人品都相當可疑,2
為什麼看不到有刑法學者支持的立場 你們要先了解台灣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背景 都是廢死 輕刑 少罰 因為刑法有一個 它們信奉的 基本原則 叫 "謙抑原則" 簡單來講 就是沒事不要用刑罰權來 規範人民的行為 所以現在很多說 詐欺罪要加重處罰 刑法學者也是持反對的立場15
你起手勢扯無關的事情幹嘛呢?看支持死刑的很多,想說民氣可用嗎?這種愚蠢的提問羅 輯,其實也滿常在立委質詢時出現。好了問題來了,官員指出立委在亂扯一通,或者根本 懶的回答這種帶風向的蠢問題時,是不是藐視國會呢?依照國眾版草案是喔。 就知道國眾國會改革多白癡了。 : 基本上此人 看起來就是帶很多自己想像中的狀況2X
很好, 我就是在找網路討論這篇文章的地方, 因為這是我看過最惡質的文章, 如果不是無知, 就是有目的性、用一堆法律概念在呼嚨人, 另一個苗博雅。 :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爆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大家來看看 其他先進民主國家們的藐視國會罪 美國 美國法典第 2 篇第 6 章§192、§194 得處 1 月以上 12 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 100 美元以上 10萬美元以下之罰金20
Re: [討論] 高虹安出庭稱是小兔要求大家捐加班費的你的「一般」是怎樣的一般?立法院加班費請領率達97%就可以證明所有立委都浮報加班 費來當公積金? 你如果是法官,可以憑著沒有證據的「一般」來反駁檢方的調查舉證喔? 立法院一屆一百多個委員,助理超過千位,一個「一般」的慣行居然找不到一個人出來幫 高虹安作證。藍綠不幫忙就算了,同黨另四位委員和幾十個助理呢?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8
Re: [問卦] 藐視國會會被抓去關嗎「藐視國會罪」: 未來行政部門官員出席立院聽證會答詢時,若有虛偽陳述狀況,最重可關3年、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接受立委總質詢時若有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這個法案是針對「虛偽陳述的部會首長跟政務官員們。」換句話說,官員如實陳述、不隱匿絕不會被處罰。 執政黨不會永遠執政, 在野黨也不會永遠在野。- 林志潔這法律教授居然提出這種神奇見解。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而此罪是針對「官員在國會受立委質詢時說謊或拒答」而處刑罰。 至於被告的緘默權是指,被告於刑事偵、審得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二者根本是不同概念,換言之,藐視國會罪的被告一樣到時候開庭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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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名為變態的神父:偉哲批藍委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名為變態的神父 3.轉錄內容︰4
Re: [新聞] 藍促「國會調查權」修法 林志潔:使不肖林志潔教授,你這主張根本因噎廢食 美國前總統川普的私人律師,雖並非 政府官員,但仍因在國會作偽證遭判 刑2個月,而美國聯邦眾議院2021年 傳喚某名媒體高層時,該名媒體高層- 昨天立法院又有暴力衝突了… 因為民進黨反對國民黨跟民眾黨所提的「國會擴權法案」 下面這些,大家可以看看。 立委質詢=狗吠火車!? 公督盟:立院應強化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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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2
Re: [新聞] 推藐視國會罪 洪孟楷:呼籲綠委一起響應據我所知,在美國近年來藐視懲罰 最常被用於因應證人拒絕服從國會 傳票的傳喚,無論是拒絕提供證言 或拒絕依要求提供文件資料。 洪委員提出的這個方案也不清楚細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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