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判!
※ 引述《afacebook (A臉書)》之銘言:
: ※ 引述《yoyoruru (哇系笨阿佑)》之銘言:
: : 還真一堆藍白粉(裝)不懂
: : 現在二讀的跟美國版的差別
: : 美國
: : 藐視國會 -> 國會移送法院 -> 法院審判 -> 裁罰
: 黃暐瀚自己沒搞清楚
: 美國是用刑法看待,罰錢,還要抓去關,你怎麼把抓去關漏掉了?
: 美國藐視國會是很重的
雖然看起來行政罰緩比較輕,但是實務上在應該對民眾比較麻煩
行政罰緩的救濟手段是行政法院,所以一般行政機關就很容易會裁罰
反正你要申訴就上行政法院
民眾上行政法院救濟成功率也不高,還要自己跑法院
國會移送法院,一般人在檢察官那邊就不起訴的機率很高
刑法事實認定比較嚴謹,不會說立法院講什麼,檢察官就收
就算上法院也有可能不起訴,和行政那邊的認定有差
比起來我還覺得刑法看待會比較好
不過一般人會認為刑法就是會比較重,應該要行政罰
民主時代人民的感覺比較重要
--
不要作偽證不就好了?
樓上,誰來說你是偽證?
行政單位有相關職權行使法、懲戒法能夠
限縮防止行政單位濫權,但立法院?
行政機關有弊案就直接移請檢調偵辦!很
難嗎?
這種擴權手法根本在針對異己在偵辦
民人被立院送去法院的機會比政治人物
被檢察官起訴貪污圖利的機會可能都比
較高 哈哈哈
行政機關要罰鍰還要法源依據舉證欸。
立院只要投票
一般民眾被成立聽證會然後院會過半決
議藐視國會 這已經夠麻煩了吧
立這個條文本身已經有威嚇行司法機
關的作用了
我同意你刑罰比較好,要請民進黨提
民進黨敢提嗎?
刑罰如果認定有罪,還會有前科
如果民進黨提了,在野黨反對,那就一
起上街,問題是他們敢嗎?連這種比較
輕的,他們都不敢了
現在根本不是條文的問題,他們就打從
心裡怕國會有監督他們的力量
自己講得國會改革 8年了 8年一個屁都
放不出來
現在只想雞蛋挑骨頭,他們不是想改革
國會,他們只是用這些片面之詞來拖延
一般人不會送法院
民進黨2012年的版本 一般人也送法院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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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快笑屎惹 黃暐瀚廣播又說太多實話 被小草噴爆 黃暐瀚直接在留言區說美國的藐視國會是送法院裁判 決定你有沒有藐視 台灣是立院決定! 小草持續崩潰亂噴中67
還真一堆藍白粉(裝)不懂 現在二讀的跟美國版的差別 美國 藐視國會 -> 國會移送法院 -> 法院審判 -> 裁罰 (繳錢X
幹 為什麼都要三讀了 「聽證會」跟「蔑視國會」還他媽有人混在一起打組合拳 「聽證會」限定對象是民間人士 隱瞞或虛偽陳述、拒絕調查的行為認定 採取的是主席及委員們的決議X
: : 自己不會去看釋字585號跟他的協同意見書喔 : 你可以自己去找出反對意見洗我臉啊 還要當巨嬰是怎麼回事 一樣釋字585號,下面針對真調會的條文進行的個別說明: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X
→ yoyoruru: uc500 就說了,公務人員執行行政裁罰時 119.77.141.157 05/27 11:45 → yoyoruru: ,有任何行政瑕疵,裁罰人員會有相關罰 119.77.141.157 05/27 11:45 → yoyoruru: 則,並有相對應的監督裁罰單位執行。 119.77.141.157 05/27 11:45 → yoyoruru: 立法院完全沒有 119.77.141.157 05/27 11:45 其實我蠻想問的X
我完全同意啊,那就請民進黨說出來 我們不只要罰款,我們直接要用刑法來辦 請民進黨宣示 那個官員敢說謊,就抓去關,大家玩大的嘛 我們刑事法還規定一定要請律師喔,沒有律師裁判長會幫你找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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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1客人確診餐廳員工全隔離 赤鬼牛排批高現在指揮中心、縣市政府就是這樣亂作, 講亂作, 是因為就算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有授權, 但人家條文有「必要時」的要求, 就算條文沒有寫, 做這類限制人民權利的事, 本來就要「有必要」。 但實際上行政機關怎麼講怎麼是, 也不用說明認定有必要的理由。X
[討論] 藐視國會罪需經過行政法院審理7. pdf 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出席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以立法院名義6
Re: [新聞] NET商場爭議延燒 基隆人許淑華、高嘉瑜其實屬於行政法院還民事法院管轄,主要看你爭執的標的是什麼? 如果你主張政府的行政行為有問題,那就是歸行政法院管。 如果你主張民法的權利義務有爭議,那就是歸民事法院管。 如果照律師主張的,行政法院認為只是屬於所有權的爭議,移往民事法院, 主要有兩種可能,6
Re: [討論] [討論] 藐視國會罪需經過行政法院審理,我是覺得修這法的人頭殼壞了吧... 行政法院受理的是行政機關基於公法上對民眾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基本上就是機關對老百姓的行政處分有沒有問題 這裡面裁處機關是原行政處分機關 = = =- 如題 上網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發現台灣的真的超級離譜 主要參考這篇文章: 內文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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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行政法院自為判決的問題版上各位前輩先進大大們好: 小弟最近念到行政罰法跟行政訴訟法時,有個問題 就是行政法院遇到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罰時 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2
[討論] 如果塔綠斑法院裝死怎麼辦我小蔥啦4這樣子 好不容易我們藍昌老師今天完成了國會改革 結果吼立委判定罰緩跟起訴的當事人不當一回事 檢察官跟地院還有行政庭也都當沒看到說這是他們的職權 如果這樣484可以請警察去把他們抓起來壓X
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繳 : ) 黃暐瀚自己沒搞清楚 美國是用刑法看待,罰錢,還要抓去關,你怎麼把抓去關漏掉了? 美國藐視國會是很重的- 就我個人的理解:藐視國會罪是刑法 只有不實陳訴才是行政罰法 不過不管是那個法律範圍 當事人都可以透過法院救濟 並不是立法院最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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